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587號
TYDM,101,聲,5587,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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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龔秀香
受 刑 人 張立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4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秀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龔秀香因受刑人張立宏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 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第1 項)。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 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第2 項)。」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此為同法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依法簽發拘票, 惟經拘提不到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暨警員拘提受刑人無 著之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受 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顯見受刑 人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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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