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0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靖民
選任辯護人 鄭凱威律師
陳怡妃律師
蔡順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8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靖民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李靖民前於民國101 年10月19日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 份犯行,惟依卷內資料可認,被告涉犯如起訴書所載之四次 恐嚇取財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就如起訴書所載犯罪 事實一、(一)、(三)部份事實,甚恐涉犯刑法之強盜罪 抑或加重強盜罪等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另 審酌本案尚有多位證人及共同被告待行調查,亦足認被告有 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再衡以被告於數月間涉犯本案多次恐 嚇取財及加重強盜犯嫌,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實 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予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 同日執行羈押,合先敘明。
二、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 且被告之供述不但與被害人之證述並不相符,被告於前次羈 押訊問時先承認大部分恐嚇取財之犯行,於本院101 年11月 23日行準備程序時先稱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認罪云云, 然辯護人除對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全部不爭執、一 (四)部分辯稱僅是雙方對工程款數額認知有差異、不否認 有恐嚇取財外,對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三)之部分 仍有爭執,且對被告有不法所有犯意一事並無爭執,對恐嚇 取財部分認罪、對加重強盜部分否認犯罪云云;然於本院10 1 年12月7 日再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又稱真的知道有恐嚇取 財的話寧死不為云云,並全盤否認有何不法所有意圖,可見 被告本身前後所述極為歧異,除足認其有避重就輕、選擇性 陳述之情形,又加諸其面臨加重強盜罪之重刑,而有勾串證 人及共犯之虞外,並一再影響本院審理方向及檢察官傳喚證 人與否之考量,且本案預定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多達10餘位 (僅被告及其辯護人欲聲請傳喚之證人即多達10位左右), 勢有需相當時間以進行審理程序之必要,若釋放被告,將生 影響嗣後審判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確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忖度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 加以替代,故認被告應自102 年1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