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1年度,635號
TYDM,101,審交易,635,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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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交易字第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連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164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連辛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交簡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1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 知悛悔,自101 年8 月14日上午8 時許起至同日上午9 時許 止,在桃園縣觀音鄉○○村00鄰00○00號住處飲用啤酒後, 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上午9 時許,自上 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10 時30分許,因誤闖入國道高速公路,在桃園縣楊梅市○道0 號公路北向67公里處為警查獲,並於同日上午10時56分許, 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4毫克,始悉上情。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惟查被告業於101 年12月27日死亡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 列表各1 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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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