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1120號
聲 請 人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堂
相 對 人 弘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郁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相對人異 議,依同法第519 條第1 項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又因本件 請求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應強制調解,先予敘明。
二、本件依兩造保全系統服務契約書第26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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