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7年度,119號
SCDV,87,重訴,119,2013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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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陳明仁
      林永治
      王寶森
      王健雄
      王明鏡
      王松欽
      王真生
      王正男
      張進源
      王蜂
      王萬福
上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複 代理人 蘇素真
      朱惠美
被   告 王金生
      王金針
      王快
      王劫示即廖楊劫示
      楊綉卿
      楊肇基
      楊肇宗
      王志榮
      王玉蘭
      王蔡桂
      王明祥
      王明清
      王瑞淑
      王瑞珠
      王瑞琴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6 月4 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鹽水港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鹽水段」;關於「面積二四處‧九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二四0‧九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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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