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陳明仁
林永治
王寶森
王健雄
王明鏡
王松欽
王真生
王正男
張進源
王蜂
王萬福
上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複 代理人 蘇素真
朱惠美
被 告 王金生
王金針
王快
王劫示即廖楊劫示
楊綉卿
楊肇基
楊肇宗
王志榮
王玉蘭
王蔡桂
王明祥
王明清
王瑞淑
王瑞珠
王瑞琴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6 月4 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鹽水港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鹽水段」;關於「面積二四處‧九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二四0‧九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