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泰鐘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環
訴訟代理人 江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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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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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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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漢科系統科技股│安泰商業銀行新竹│101年6月28日│51,186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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