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87號
SCDV,102,補,87,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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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李火鍊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培桐王清祥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地號:新竹市○○段000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
二、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房屋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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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