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8號
SCDV,102,補,78,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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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民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綠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伍拾捌萬玖仟零叁
    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陸萬伍仟柒佰肆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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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