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萬相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勤益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
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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