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徐治豪
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陳瑞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零叁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