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李子孝
李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堃貴、江堃旺、江月榮、江月麗間返還土地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陸佰伍拾陸萬伍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
零肆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