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長益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章
被 告 義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請求被告給 付其積欠原告之工程款,而經核依卷附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合 約書第二十四條所載,雙方已就涉及該契約書而訴訟時,合 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中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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