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鵬飛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漢威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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