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王巧雲
彭敏麗
彭瑋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悅昇建設有限公司、黃玉琴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柒拾柒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捌仟陸佰貳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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