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9號
SCDV,102,補,19,201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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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蕭阿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吳讚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貳佰
    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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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