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0號
SCDV,102,補,10,201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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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富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季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林子檸即老甘飲茶港式
  小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肆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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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昱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