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37號原 告 劉宥佑被 告 張彥詔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複代理人 謝政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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