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2年度,37號
SCDV,102,竹簡,37,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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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37號
原   告 劉宥佑
被   告 張彥詔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代理人  謝政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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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