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西京(即大華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華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因董事生病辭世及辭職,擬將捐助章程第6條原 定之董事人數11人變更為9人,乃於民國101年11月24日召開 第13屆董事會第13次會議,決議將其捐助章程修改如附件之 對照表所示,為此請求裁定准予為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上 述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101年12月22 日 臺技(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捐 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三、經查,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奉教育部於58年7月15日許可設立 ,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56年6月2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因捐助章程所定有關董事人數之重要管理方法並不完備,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於101年11月24日召開第13屆董事會第 13次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且經教育部以101 年 12月22日臺技(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核定。聲請人 係大華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而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 程修正後,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核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