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9號
SCDV,102,司聲,9,201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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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來香
聲 請 人 陳貴有
相 對 人 陳麗卿
相 對 人 陳屏蓉
相 對 人 陳堡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業經 本院99年度訴字第278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 723 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 1735號判決確定,第一、二、 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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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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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41,743元│由聲請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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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41,7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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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