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96號
SCDV,102,司票,96,2013012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吳清法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坤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