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9號聲 請 人 徐慧芷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瑞銘即蔡瑞明、蕭嫦娥、蔡志韋、蔡慧美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叁紙。二、請具狀補正相對人蔡瑞銘即蔡瑞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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