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4號
SCDV,102,司票,14,201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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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李秋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秀荣、邱瑞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相對人究為許秀「榮」或許秀「荣」?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本件相對人究為許秀榮邱瑞香等二人或許秀
        榮一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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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