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號聲 請 人 李秋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秀荣、邱瑞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相對人究為許秀「榮」或許秀「荣」?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本件相對人究為許秀榮、邱瑞香等二人或許秀 榮一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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