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79號
債 權 人 珊琳機械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羅文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瀚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珊琳機械企業社之地址?並提出營業登記資料
(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對債務人瀚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
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