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38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太陽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又請求週年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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