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13號債 權 人 吳欣昉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星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星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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