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13號
SCDV,102,司促,713,201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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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債 權 人 吳欣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星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星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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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