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6號債 權 人 首璽春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建國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慧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張慧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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