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管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被 告 姜文旭
訴訟代理人 姜智裕
被 告 姜雲松
被 告 曾隆文
被 告 姜禮
被 告 姜鎮垣
被 告 張鈺乾
訴訟代理人 姜九妹
被 告 姜錦泉
被 告 曾隆土
被 告 陳金田
被 告 鄭金來
訴訟代理人 鄭青福
被 告 陳如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姜禮宜」之記載,應更正為「姜禮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軒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