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張作良
兼訴訟代理 張慧瑩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天國
被 告 劉邦彬即劉邦兵
被 告 劉興賀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仙律師
王彩又律師
許美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6日所為
之裁定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名稱中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