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黃一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廣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訴字第232
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055,0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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