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彭俊允
彭永鈞
彭玉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彭永彥
原 告 彭玉煌
彭玉成
彭永瀧
彭永濠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被 告 徐維銓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朱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