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1年度,463號
SCDV,101,竹簡,463,20130110,1

1/2頁 下一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竹簡字第463號
原   告  吳雪華
被   告  珍珠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亮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捌萬叁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拾捌萬叁仟壹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 ,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 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第 25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6,300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0 1 年2 月17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賠償租金損失9 萬元,並變 更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96,300 元,及自起訴狀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屬單 純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准許。又 原告於101 年4 月6 日具狀請求併予鑑定新竹市○○街000 號(所有權人:吳玉華)房屋,並增列吳玉華為原告,及增 加請求新竹市○○街000 號損害賠償323,700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7至 99頁)。惟原告請求追加之訴核與民事訴訟法255 條第1 項 所列各款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本院先前亦已回覆原 告前開追加之訴礙難准許(見本院卷第104 頁),以上先予 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95年3 月間承攬原告所有位於新竹市○○街000 號之 自用住宅(下稱系爭房屋),並於97年7 月完工,但系爭房 屋自完工後分別於98年3 月、6 月、8 月、99年6 月、100 年1 月、3 月、8 月、9 月、10月發生滲漏水事件,而依雙 方合約之約定,如系爭房屋於2 年之保固期間內發生滲漏水 情形,被告應負責免費修復,但被告於2 年之保固期內並未 確實修復系爭滲漏水狀況,致連年仍發生滲漏水狀況,足見 被告所建造之房屋品質確有嚴重瑕疵。惟被告至今仍未修繕 完成,並以保固期已過拒絕處理,致原告須另行雇工處理該 滲漏水之瑕疵,則因此所生之修復費用自應由被告負責。又 因系爭房屋滲漏水情況不止,致原告之房客不堪其擾而搬離 ,原告亦因此受有租金損失。且至今每逢下雨,原告即因慮 及系爭房屋之滲漏水狀況而憂心忡忡、無法安眠,精神壓力 極大。為此,爰依瑕疵擔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原告286,300 元修復費用,9 萬元租賃損失(見本院 卷第53、284 頁)、精神慰撫金2 萬元(見本院卷第5 頁) 。
二、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㈠、系爭房屋自97年6 月底、7 月初完工後至98年2 月底前,皆 無連續大雨情形,故無法立即檢驗出滲漏水情形。又98年間 發生滲漏水時,原告即依合約之保固條款通知被告,被告亦 有到場檢視滲漏水情形,並稱需等天氣乾燥時方可做防水施 工,然時至今日,相同地點仍一再發生滲漏狀況,足見被告 確實未修繕完成。
㈡、又系爭房屋發生滲漏水瑕疵之處為天花板屋頂及右側壁,該 處自被告完工交屋後,原告從未作任何額外之施工,至今均 為被告當初所施工後之原狀。而保固書既已載明,除因天災 或原告不當使用外,被告均應負責在2 年內免費修復。經原 告查詢中央氣象局地震資料結果,被告所稱地震發生時間與 滲漏水時間根本不相符(98年3 月、6 月皆有滲漏),可證 明系爭滲漏水情形與地震無關,原告更無不當使用之情事, 被告自應負責修復該瑕疵,然迄今每逢大雨仍繼續發生滲漏 水情形,足認被告並未修復完成,且被告至98年8 月21日之 後即未再處理系爭房屋之滲漏水情形,被告辯稱其已保固至 99年6 月15日,顯與事實不符。
㈢、另原告請求之滲漏水瑕疵修復費用係經有牌照之建商所估價 ,且依建商判斷該滲漏水情形係因之前施作之防水有瑕疵, 故須重新打掉重做,且右側邊壁亦需搭鷹架,加計打石及運



送土方之費用,並加強做三道防水,故其費用較高。㈣、被告一再辯稱系爭房屋之滲漏水係原告自行雇工施作排煙管 所造成,但於被告自己提供予鑑定單位之驗收單上即已載明 系爭房屋於97年6 月11日初驗時即已經發生過滲漏水,且當 時系爭房屋右側牆於下雨時即有滲漏水發生,而之後陸續於 98年3 月、6 月、8 月、99年6 月(當時向原告承租房屋之 店家尚未施作排煙管)仍發生滲漏水情形。又該排煙管之固 定螺栓僅有二顆,且固定處下並未有任何裂縫,如何造成滲 漏水?再者,系爭房屋之頂樓係二戶相連,該二戶均未有額 外施工之情事,惟二戶皆有滲漏水情形,且滲漏面積有多處 ,但排煙管僅在邊角一隅,則該排煙管之施工亦不可能造成 頂樓二戶皆有滲漏水情形。以上均足證被告前開所辯,並不 足採。
㈤、另經原告檢視被告承攬系爭房屋時就防水工程所出具之報價 單,發現被告有將施作之坪數面積高估之情事,如以現場實 際坪數及面積回推結果,被告施作防水工程之單價偏高,卻 欠缺相應之施工品質,且依報價單所示該防水工程有四道工 法,已屬較高等級之防水工程,卻仍連續發生多次滲漏水, 亦足證應係被告施工時偷工減料而造成滲漏水情形。㈥、至被告另辯稱因原告於交屋後另施作前梯位移工程,致造成 系爭滲漏水情形,實則該前梯位移工程系被告所施作,此有 被告所提出之驗收單可證,且因被告施作前梯位移工程時未 及時完成位孔之防水,始會發生系爭滲漏水情形。三、對於鑑定報告之意見:
㈠、針對鑑定結果第11項第1 點所載內容,原告與被告簽訂系爭 工程合約時,基於互信及尊重專業,故當時對於被告所提出 之防水報價全盤接受,並無疑義,而未特別要求被告針對防 水工程提出工法及材料規格說明,工法及材料規格皆為被告 以本身專業判斷提出。當初契約是以總包價法,且報價時間 為94年底,當時物價與今物價豈可一併論之,今物價皆漲, 如因當時施工不確實,今要修補之費用如提高,本就由被告 負責。另被告於合約中負保固責任,施工方式為其專業,原 告何能明確要求?
㈡、系爭工程施工包括屋頂及外牆防水漆工程,屋頂工法未明述 ,另外牆防水漆之工法係彈性水泥漆3道、隔熱漆1道,此工 法之功效如何,原告非專業人士,無從判斷,如有防水功效 ,現漏水,是否係因被告施作不確實所致。
㈢、又系爭房屋發生滲漏水範圍為右側壁(於驗收時即已發生滲 漏)及屋頂(首次發生滲漏水並告知被告時為98年3 月), 其時並未有排煙管(排煙管施工日為99年7 月),滲漏水明



顯與排煙管無關。且移動爬梯為前緣,與屋頂面及右側面何 關?且依鑑定報告結論,保固期間內,漏水現象確實持續發 生,並無爭議,但移動爬梯及排煙管之固定螺拴處並未有漏 滲水現象,且施作前便已發生漏滲水情形,時間點並不一致 ,況螺栓處應打釘多深會破壞防水層,鑑定報告有無確認其 深度確定破壞防水層?又鑑定報告中亦未提及右側壁的滲漏 水其造成原因(其處並未有排煙管與移動前梯)。㈣、另鑑定報告係根據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手冊評估本件之 施工費用,惟其所依據之上開手冊出版或修訂日期為何時? 且本案包括頂樓層天花板及牆壁之滲漏水,鑑定報告僅就頂 樓修繕費用進行估價,右外牆漏水修復費用則漏未估價。㈤、系爭房屋因滲漏水情事,自100 年12月即無法居住使用,並 無承租戶正常使用情況,此點於初勘、會勘時皆已確認,鑑 定報告誤植為承租戶正常使用,並非事實。
㈥、鑑定報告中敘及的釘子,現場並無確認為系爭房屋所屬(因 系爭房屋屋頂與他人屋頂相連,且同排並有一排房屋)鑑定 報告未詳查而將之列入報告中,是否有證據力?四、訴之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396,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貳、被告則以:
一、系爭房屋已經交屋3 年多,交屋時雙方有確認屋況無瑕疵, 被告並於完成交屋確認後簽立保固書及保固金支票予原告, 並無原告所訴之漏水問題。原告係於交屋並使用許久後,始 稱有「漏水」情況,且原告所稱之「漏水」狀況,僅係些微 潮濕、有輕微之滲水水痕,與實務上所稱之漏水不同,其產 生原因亦屬不明,原告若主張系爭房屋於交屋前就存在此瑕 疵或係因被告施工品質不良所致,自應就此負舉證責任並承 擔無法證明之不利益。
二、又原告向被告告知系爭房屋有上開「滲漏水」情況後,被告 即派工前往現場處理並確實改善完成,況造成系爭房屋滲漏 水之最大可能係原告於交屋後自行雇工施作其他工程時,不 慎破壞原有之防水層而造成滲漏,然被告基於保固精神,不 計責任歸屬,仍提供免費修繕,且依保固書之記載,被告原 僅保固至99年6 月15日,惟實際上被告自交屋後就系爭房屋 已保固3 年多,顯已逾兩造所約定之保固期限,是原告一再 主張系爭房屋仍有滲漏水而要求被告賠償,實非合理。三、再依中央氣象局之雨量資料,在97年6 月15日交屋前後,系



爭房屋所在地至少下過8 次大雨,甚至大豪雨連續下4 天, 交屋在同年7 月18日更有171.4mm 之大豪雨發生,足證系爭 房屋在交屋時整個外牆防水係完好無瑕疵。依「中央氣象局 強震資料」,98年起到100 年止,鄰近爭議標的建築物之觀 測站有測得6 次震度3 級之強震。地震有可能造成外牆防水 膜有小裂縫產生進而引起滲漏水。
四、又原告之房客「大理王雲南美食館」於99年6 月中旬在系爭 房屋後面右側安裝排煙管及鐵架等工程,而在施工過程中不 慎劃破或釘破防水層造成滲漏水,該次施工後原告即曾來電 告知被告有滲漏水情形發生。原告放任房客在屋頂防水層施 工,安裝鐵板製排風管於6 樓高的外牆上,未確實做好防水 層防護,並在現場遺留釘子及螺絲等尖銳物品,破壞防水薄 膜。原告於交屋4 年3 個月後所拍數張裂痕相片,被告最後 一次修復完成時並未看見裂痕,尚難認防水層係被告破壞。 被告承攬系爭房屋之興建工程時,因預算不足,故僅施作基 本型防水,然房屋之防水膜厚度根本無法承受外力之破壞, 故在不能確定滲漏水之原因及何時發生滲漏水之情況下,原 告自不得要求被告負責。
五、另依鑑定報告附件8第4頁之房客證明漏水文件,其上所載之 房客王旭東於99年11月24日始遷入系爭房屋居住,惟斯時早 已逾兩造約定之保固期限(99年6 月15日),本件是在保固 期間超過後因不明原因產生防水膜破裂。原告據此要求被告 賠償其所受租金損失,自屬無據。又技師勘驗現場時房屋有 房客居住,鑑定報告已記載「現況為承租戶正常使用」。六、原告不願支付合理的工本費,又希望被告能免費修繕並重新 保固2 年。當初5 樓以下的滲水已處理好,於驗收表中有紀 錄,與鑑定報告之6 樓右側外牆無關,且保固期迄今4 年多 沒有告訴被告該處有滲水情況。99年6 月中旬排風管完成, 原告就通知被告說有滲漏水。另原告請求之修復費用過高, 並不合理;蓋參照一般市面上(Homebox)基本型防水施工之 報價,101 年3 月至4 月之價格為每坪2,388 元,其施工工 法為以彈性水泥漆塗佈3 次再加上防水隔熱塗料2 次,惟原 告所提出之基本型防水施工費用,除防水漆塗佈費用外,竟 要另外再加上隔熱磚或七厘石及20×20地磚之施作費用,致 其修復費用高昂,非無藉機訛詐被告之嫌。
七、對鑑定報告之意見:
㈠、對於鑑定會勘紀錄表內僅大量記錄原告於鑑定當日所述系爭 房屋有滲漏水之「虛擬情況」,然就兩造於當日會同鑑定人 至系爭房屋屋頂會勘時,發現現場有破壞被告原先防水施工 之明顯證據,卻避重就輕、未翔實記載,被告已當場表示抗



議,就此部分,鑑定報告顯有疏失。鑑定報告僅憑原告提供 之滲漏相片即判定被告幾年前修復屋頂及外牆一小部分防水 施工不良,為何不是因時間而產生新滲水源頭。㈡、又鑑定報告附件5-1 編號2 、附件5-3 編號2 、附件5-1 編 號9 、附件5-7 編號9 之圖示及照片拍攝位置圖(室內)所 示,其位置均係在屋內隔間磚牆與樑底交接處,並非天花板 及側牆之水泥裂縫,非關滲水,鑑定報告上開記載,顯有誤 導判斷之嫌。保固期限到99年6 月15日為止,附件8-4 房東 的房客王旭東於99年11月24日才入住,早已超過保固期限。㈢、又101 年6 月19日初勘前已連續下雨2 天,且初勘當日亦有 下大雨,然當時並未發現系爭房屋有滲漏水情形,嗣於正式 鑑定日即101 年7 月2 日亦未發現有滲漏水情形。惟鑑定結 論竟記載:「頂樓板漏水現象確實持續發生」,亦與現況事 實不符,不應列入記錄。陳鴻輝技師回覆:是根據屋主提供 這2 年的相片來判斷,跟現況有極大的出入。被告提供給陳 鴻輝技師的資料已經確實證明「已經於97年6 月完成驗收程 序」。
叁、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兩造於95年4 月6 日簽訂工程合約,由被告承包原告所有位 於新竹市○○街000 號(坐落新竹市○○段00000 地號土地 上)之店面住宅新建工程。
二、系爭房屋於97年6 月15日興建完成,依約工程責任保固期限 為自97年6 月15日起至99年6 月15日止,被告並開立發票日 期99年6 月15日、票號XC687415號、票面金額5 萬元、受款 人為原告之保固支票乙紙交予原告收執。
三、系爭房屋驗收交屋後,原告曾於99年6 月間自行雇工施作排 煙管工程。
肆、本件之爭點:
一、系爭房屋之滲漏水瑕疵是否係被告防水工程施工不良所致?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房屋滲漏水之修復費用,有無理由? 如有理由,其數額應為若干始為適當?
三、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房屋因滲漏水而無法出租他人之租金 損失9萬元及精神慰撫金2萬元,有無理由?
伍、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房屋之滲漏水瑕疵是否係被告防水工程施工不良所致?㈠、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 依前2 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第4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承攬 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固係無過失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 必要。若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則同



時發生不完全給付之問題,此時定作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解除 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5 條) 是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對承攬人行使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 求權,係以瑕疵之發生係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為要件,與 瑕疵擔保責任不同(最高法院87年台上第261 號裁判意旨參 照)。
㈡、經查,依兩造於95年4 月6 日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21條約定 :工程自經甲方(即原告)驗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即被 告)保固貳年,於驗收合格後交付保固金支票新台幣5 萬元 整(日期由驗收日期起算貳年,期滿後交還珍珠營造有限公 司)在保固期間工程倘有損壞坍塌,屋漏或其他之損壞時, 除係天災、人力不可抗拒之災禍或因甲方不當使用或管理所 造成者外,乙方應負責免費修復。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 、被告提出其交付原告之保固支票(面額5 萬元)可佐(見 本院卷第19、48頁、70至75頁),兩造亦不爭執。依被告提 出新竹市○○街000 號房屋工程驗收表(見本院卷第306 至 30 7頁、鑑定報告附件12-2、12 -3 )記載;貝斯可麗漏水 (完成)。新竹市○○街000 號房屋驗收缺失記載:頂樓爬 梯因位移,需補防水漆(見本院卷第308 頁)。足認系爭房 屋於驗收完成前即有漏水問題。
㈢、次查,證人陳鴻輝技師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實際上去現場 3 次,其中2 次兩造都有到場,另外1 次是初勘只有原告到 。我去3 次其中1 次有下雨,該次下雨下了3 、4 小時,並 非毛毛雨,需要撐傘。我去現場看有水漬痕跡,並非有水滴 下來。我看到頂樓的2 間房間有3 、4 處漏的痕跡,頂樓的 樓梯走道天花板也有漏的痕跡,屋內牆壁有幾處、樓梯的牆 壁也有。有照片,漏水的範圍是小範圍,漏水的原因就如我 在報告書上寫的,原因是多種原因,我認為是防水層厚度的 問題。基本型是要塗二層,我推估是因為施工塗的不均勻。 基本型可以保固2 年,有的建築塗多層就會保固3 年、5 年 到8 年。一般建築我自己做的可以保固到5 年,一般外面做 是保固3 年。當天兩造有到,二造都有陳述,我有看到爬梯 ,爬梯固定的時候需要打釘子,防水層如果遭破壞就會比較 容易漏水。漏水的原理是水滲進來,再找大的空隙滲出,不 是破的地方就直接會漏水。爬梯、排煙管是被告說原告做的 ,被告有提供資料,我再看現況,根據被告的資料,當時原 告並未反駁不是原告做的。漏水修繕費用是依據公會的資料 、現場狀況及坪數去計算的。原告有指漏水的地方我就會拍 照,被告也有看到,只要我看到有水痕的地方我就會計算進 去。另外原告也有提供在保固期間內的漏水照片。初勘當天



被告在場,房間的右側壁有漏水。初勘的時候我記得有帶雨 傘,有下雨,我有撐傘,我的印象有下2 個小時。會勘的時 候沒有下雨。鑑定報告的照片是會勘時拍的。我到的時候是 6 點多。做排煙管的時間,原告是有提出資料給我,也有一 些漏水的照片,的確是在保固期間內就有漏水的照片。排煙 管的時間好像你提供的是99年6 月,應該是驗收之後。公會 的會勘至少要7 天前發公文,沒辦法確認7 天後是否會下雨 ,所以我說照程序要經過公會,原告可以提供所有的資料給 我。一定程度是因為防水層類似一個保鮮膜,有破壞就會造 成影響,至於影響多大其實很難推估。螺栓這麼多支對於整 個漏水我是覺得會有影響,以我經驗判斷,影響10到20% 就 是很大的估計。印象中可能有10根左右。對漏水的影響大概 10% 左右。螺栓只要超過防水膜就會有影響,因為螺栓一定 要咬到混凝土,防水層是在混凝土上面,所以螺栓一定會影 響防水層,10% 是根據我個人經驗。10根是我的初估,因為 當天會勘爬梯上去就看到3 、4 個固定爬梯的螺栓,另一邊 排煙也有要固定的3 、4 個,所以我才做這樣的估計,我沒 有特別數幾根。螺栓的根數會影響到漏水的分布,個人的看 法是因為我沒有看到打進去的深度,所以很難去估這幾個螺 栓對漏水的影響程度。工程報價單於鑑定報告中並沒有放進 去。這是97年3 月被告提供給原告的,97年3 月應該已經快 完工了。鑑定報告中本文鑑定結果,有一份資料是一坪是93 1 元,與公會中的施作費用是有差別。這份報價單應該是被 告又補一個漏水,之前有個931 元,這個四道工法應該算是 比較好了,這個超過二道。初勘當天我看是有一些水漬,沒 有水滴。在漏水的原理裡,並非今天下雨就馬上反應,是慢 慢滲漏出來的。當天是沒有看到水直接滴下來。當天我好像 有講有講雨下這麼大也還好,因為如果漏水比較嚴重,會有 看到滴水的情形,當天看是有痕跡。我個人判斷,以大面積 來看,防水層的做法應該占的比例比較大,釘子也會有影響 。如果要判斷漏水的原因,我還是認為防水層的施作影響比 較大。原告有給我一些照片,是保固期間內漏水的照片,照 片印象中有標日期。另外還有一些房客有簽名證實房間有漏 水。原告還有給我原告向被告要求修繕的資料。所以我判斷 應該是持續漏水。我有說明有三個資料來源,除了照片還有 房客,還有兩造的聯絡資料,我才會於鑑定報告上結論建議 第一點記載「保固期間內頂樓樓板持續漏水」。前面好像有 房客是在保固期間,會勘的時候也有房客住在頂樓的其中一 間,應該是原告提供的資料。照片中附件5-4 的位置是隔間 牆的裂痕,附件5- 7也是內牆裂縫,鑑定報告只是陳述有裂



縫的事實。會勘當天上頂樓,進去右邊在靠床的牆壁確實有 水漬的痕跡,印象中不是像水滴滲出來,應該是之前留下的 痕跡。整個鑑定過程中,雖然當天我沒有看到,但是漏水一 直進行。如果驗收後,都沒有漏水的現象,就不會有這些問 題。驗收後有保固期間,如果都沒有再發生漏水,工程就沒 有問題,但在保固期間一直斷斷續續有,所以沒有辦法確認 整個是不漏水的,我才會提出修復費用。我去現場有水痕。 我建議既然最近有下雨,如果原告有拍到有漏水的話,就是 之前修漏水沒有修好。依照我的判斷,應該是大面積的防水 工程沒有做好,之後的螺釘影響應該沒有那麼大。我是看到 一個現象,再來看是怎麼做的。既然現在有漏水的現象,就 代表某個地方有問題。至於是釘子或是施工的問題,可能有 很多的情況,就像剛剛說的大面積或是釘子的問題。從頭到 尾我都是照我的專業訓練來講。是有漏水的痕跡,我印象中 有看到水漬,並沒有看到水擠出來,是有一些黑,我記不起 來濕到什麼程度。被告提到的釘子,散落在地上代表有在那 邊施工過。我現場看有固定,我覺得與鑑定無關,我只關心 防水膜是否有破壞。防水層需要尖銳的東西才會破壞,或是 施工塗的不均勻或不夠厚。防水層至少要1 、2mm ,印象中 塗一層就會有1mm 等語(見本院卷第191 頁至195 頁)。㈣、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1 年8 月8 日(101 )省土技字第 中0494號鑑定報告書記載:綜合以下資料:⑴鑑定標的物現 場照片紀錄(附件五)。⑵屋主提供相關漏水損壞照片(附 件六)、防漏水工程修繕估價單(附件七)及租屋房客漏水 證明文件(附件八)。⑶承包商提供:工程報價單及工程合 約(附件九)、防漏水保固證明書(附件十)及屋主因自行 雇工施工造成原有防水層破壞照丹(附件十一)、完工驗收 單(附件十二)。進行漏水損壞責任及修復費用分析,鑑定 技師提出鑑定結果如下:⒈於委託承包商工程合約書中,屋 主並未明確要求承包商之防漏水工法及材料規格,承包商是 以一般防漏水工法正常施工,亦完成驗收程序(附件十二) 。⒉經檢視承包商工程估價單(附件九),工程項目50之屋 頂面隔熱防水恆溫漆費用,每坪為931 元(280 元/ ㎡,含 工資、廢料清運),但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手冊防 漏水PU施作費用,每坪約為5,976 元(1800元/ ㎡,含工資 、廢料清運)(附件七),研判承包商原防漏水施工報價偏 低,屬於基本型施工方式。⒊依現場勘查、照片拍攝紀錄及 屋主所提供相關漏水損壞照片、房客之漏水證明文件,鑑定 標的物於兩年保固期間內頂樓房間漏水現象確實持續發生, 研判本案頂樓層天花板及牆壁之滲漏水損壞現象與承包商未



完整修復有關聯性。⒋於驗收後屋主自行雇工作移動爬梯、 排煙管等工程(附件五照片編號1 、12、13),固定螺栓處 可能對原有防水層功能會有一定程度影響。⒌考慮本案防漏 水修復須額外增加臨時施工架費用,根據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會鑑定手冊中施工架之工資、材料單價,評估每坪費用約83 0 元,而防漏水施作費用每坪約8,327 元,故本案防漏水修 繕費用以每坪9,157 元計(含工資、廢料清運、施工架搭設 等),修繕面積約20坪(9.6mx7m ),因此本案頂樓防漏水 修繕費用總計為183,140 元。結論:⒈本案承包商依基本型 防漏水施工,亦如期於97年7 月完成驗收程序,但於兩年保 固期間內,頂樓板漏水現象確實持續發生。⒉於驗收後屋主 自行雇工作移動爬梯、排煙管等工程,其固定螺栓處對原有 防水層功能會有一定程度影響。⒊評估本案漏水修繕費用為 每坪9,157 元(含工資、廢料清運、施工架搭設等),又因 本案頂樓漏水須修繕面積約20坪,故粗估漏水修繕總金額約 18 3,140元。建議:鑑定標的物頂樓防漏水修繕工程,建議 可由原承包商或委由其他防漏水工程包商重新施作。㈤、證人陳鴻輝針對被告所提疑義(見本院卷第170 至176 頁) 答覆:⒈附件5-1 頁,5-3 頁及附件5-7 頁,照片編號2 、 9 ,乃鑑定工作一般針對鑑定標的物現況做紀錄,也包含現 況之牆、樑等裂縫紀錄資料,當然非滲水現象之紀錄。若論 及構造物含牆、樑之裂縫是否與未來房屋是否會有滲水現象 ,則當然會依牆、樑等裂縫大小,而有其關聯性。⒉附件8- 4 乃是鑑定工作中,將雙方提供佐證之有助於本案分析研判 紀錄資料呈現,鑑定技師本身不會對單一資料即做研判結果 。⒌鑑定工作,現勘當天未發現建物內牆有滲漏水,是無法 由此單一現況資料及證明或說明房屋一直都無漏水現象,理 由是:一般滲水現象非房屋外部下小雨,即能立即有滲水反 應。牆滲水是因外牆若防水效果不足,水分會貼牆體表面, 緩慢滲透水分至牆壁混凝土內,若後續有間歇性或持續性下 雨情況,則會緩緩或稍快的被擠壓至內牆,若內牆防水不足 或有任何大小裂縫,則發生有滲漏水情況可能機會幾乎100 ﹪。另由屋主提供保固期間兩年來牆漏水照片紀錄,由鑑定 技師判斷,應非屋主所做合成照片,由技師專業結論研判, 如鑑定報告書所推論頂樓板漏水現象確實持續發生。⒍97年 6 月完成驗收程序,一般屋主對建築工程構造物作驗收工作 ,由於屋主並非工程人員背景,僅能從建築工程項目、尺寸 等外觀是否符合之檢核,無法做功能性測試,基於甲乙雙方 互信原則,彼此會以保固期間長短,做承包建築工程品質之 保證。⒎被告提供日雨量氣象資料,一般而言,24小時累積



雨量超過50㎜稱大雨,超過130 ㎜稱豪雨,超過200 ㎜稱大 豪雨,超過350 ㎜稱超級大豪雨,因此,上述資料在氣象學 名稱,的確可稱為「大雨」。依營建施工技術經驗判斷,風 管工程螺栓施工在防水膜施作前後,都會有一定影響(如鑽 孔震動會造成混凝土曾為裂縫或小裂縫,影響程度須依螺栓 數量施工造成防水膜破壞程度而定- 若施工中小心及施工後 再塗一層防水膜則影響程度可以達到最小)。證人陳鴻輝針 對原告所提疑義(見本院卷第225 至228 頁)答覆:⒈依營 建施工技術而判斷,有可能是防水層施工厚度屬基本型作法 ,塗裝防水膜層數量及材料品質、施工品質等優劣情況,均 會有一定程度之影響其防水效果。⒉應依防水專業施工廠商 和業主間之契約書保固期限而定,有1 至5 年保固不等。在 此期間,防水施工廠商須負有防水保固之責任義務。⒊依業 主提供文件資料及初勘、現勘等目視,未施作排煙管前,建 物已有多次滲漏水現象發生,顯示可能是防水層施工厚度屬 基本型作法,塗裝防水膜層數及材料施工順序、是否充分養 護等有一定程度之影響其防水效果。⒋若防水膜施工時,因 故造成不連續性接合界面(俗稱冷縫),當然會影響防水效 果。⒌依營建施工技術經驗判斷,風管工程螺栓施工在防水 膜施作前後,都會有一定影響(如鑽孔震動會造成混凝土曾 為裂縫或小裂縫,影響程度須依螺栓數量施工造成防水膜破 壞程度而定- 若施工中小心及施工後再塗一層防水膜則影響 程度可以達到最小)。⒍認同,說明同#4。(原告指稱螺栓 與一般做冷氣固定的螺栓是一樣的,很少聽到此會造成漏水 )⒎認同,說明同#1(原告指稱本件長期滲漏水原因?99年 6 月18日前未有排煙管,要扯排煙管有點誇張)。⒏鑑定工 作中,鑑定技師依行政程序須將雙方所提供佐證事實之紀錄 資料呈現,鑑定技師並無對單一資料做單一結果研判。⒐現 勘當天,頂樓一間房間出租中,另一間房間未出租,目前建 物結構安全性屬於可安全使用。據屋主表示,未出租原因是 租客怕牆壁有漏水現象,不喜歡入住(以上參見本院卷第24 9 至250 頁)。
㈥、參酌鑑定人鑑定時勘驗現場就漏水處拍照,照片顯示系爭房 屋頂樓臥室內有多處滲水痕跡、水泥裂縫(見附件5-1 、5- 2 、5-3 、5-4 、5-5 、5-6 、5-7 )。依房屋租賃契約書 (附件8-1 )記載:97年7 月15日至99年7 月14日止,新竹 市○○街000 號7 樓A 室房客曾秀莉,於101 年7 月4 日出 具之證明書(附件8-2 )記載:本人姓名曾秀莉於97年7 月 15日至98年8 月5 日居住於新竹市○○街000 號7A室房,親 眼所見7A室房於98年3 月下大雨期間,於房內床側方樑柱旁



天花板區域內有滲漏水現象。及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附件 8-3 ):99年11月25日至100 年11月24日止,新竹市○○街 000 號7 樓A 室房客王旭東,於101 年7 月2 日出具之證明 書(附件8-4 ):本人姓名王旭東於99年11月24日至100 年 12月3 日居住於新竹市○○街000 號7A室房,親眼所見7A室 房於100 年1 月下大雨期間,於房內床頭牆壁,床上方天花 板區域內有滲漏水現象。而承租原告系爭房屋之房客「大理 王雲南美食館」施作風車馬達、鍍鋅風管、煙罩、鐵架(風 管吊架、風車架)之日期為99年6 月14日(見本院卷第162 頁)。足認系爭房屋自98年3 月間起即持續有滲漏水現象。 系爭房屋於驗收完成前即有漏水問題,而一般屋主對建築工 程構造物作驗收工作,由於屋主並非工程人員背景,僅能從 建築工程項目、尺寸等外觀是否符合之檢核,無法做功能性 測試,基於甲乙雙方互信原則,彼此會以保固期間長短,做 承包建築工程品質之保證,亦已如證人陳鴻輝前開答覆。又 原告提出被告出具之保固證明書記載:保固期限自97年6 月 15日至99年6 月15日。保固期間,若有承包商之工項損壞、 損壞坍塌,屋漏或其他損壞(經判定是因施不良且正常使用 下,非人為破壞,耗損品不在保固內),承包商(即被告) 應負責免費修復,經通知5 日內承包商如有故意拖延不處理 ,屋主經書面通知後仍無回應時可找人修復,修復金額由保 固金支票扣除,承包商不得異議(見本院卷第20頁)。系爭 房屋之漏水情形確係持續發生,已如前開鑑定報告及證人陳 鴻輝之陳述,被告應即負修復責任。
㈦、原告曾於100 年10月16日寄送郵局存證信函予被告略以:.. . 完工後分別於98年3 月、6 月、8 月、99年3 月、6 月、 100 年1 月、8 月、9 日、10月等皆發生滲漏水事件,雙方 合約有保固條款,但台端於保固期間並未確實完善處理好滲 漏水狀況,致迄今仍發生,足見台端及其所屬珍珠營造公司 所建造之房屋品質有嚴重瑕疵,造成吾等嚴重損失及困擾, 且100 年8 月通知台端,台端以過保固為由相應不理,拒絕 處理,... 請台端於函到7 日內,確實提出根本解決之道, . ..若台端仍不予理會,除裁判費用外,吾等將另行請他人 施作解決滲漏水工程,其相關費用及其滲漏期間其他損失將 向台端求償(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原告並於100 年10月 31日向新竹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經100 年11月16日協 調不成立,有新竹市政府100 年12月30日府消保字第000000 0000號函及函附消費爭議協調資料可佐(見本院卷第27至31 頁)。被告亦稱其於原告房客大理王雲南美食館99年6 月中 旬施作安裝排煙管及鐵架完工後即曾通知有滲漏水情形(見



本院卷第174 頁)。是以原告就系爭房屋持續發生之滲漏水 情形,已多次通知被告處理,被告拒絕修復,原告自得向被 告請求損害賠償。
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房屋滲漏水之修復費用,有無理由? 如有理由,其數額應為若干始為適當?
依前開鑑定報告系爭房屋頂樓漏水須修繕面積約20坪,故粗 估漏水修繕總金額約183,140 元。原告雖主張依其提出之盟 興企業社估價單記載修繕費用為286,300 元(見本院卷第18 頁)。晏榮工程行報價單記載防水工程鋼管鷹架施工58,000 元(見本院卷第199 頁),然依證人陳鴻輝於本院審理中之 證述:修繕費用的依據是依照土木技師公會的鑑定手冊,請 參鑑定報告第7 項,我印象中是95年份。不過我沒有拿到公 會更新的版本。修繕費用沒有考慮物價的上升我沒有考慮到 物價的上升,但有考慮將來施工時需要的臨時構造。有寫到 考慮施工架的部分,施工架搭設有加價830 元/ 坪。我是依 照鑑定手冊所列估價,施工架需要廠商去估,我是依照公會 所定的費用。現場旁邊的房子已經蓋好,所以需要小心的去 做施工架,比一般稍微困難,費用多少我沒有把握要加多少 等語(見本院卷第第192 頁反面至193 頁)。參酌鑑定報告 附件7-2 已詳列工資及材料單價表,其中亦已列出施工架費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珍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