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250號
SCDV,101,監宣,250,201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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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涂月嬌
相 對 人 黃漢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袁從楨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漢堂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 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 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 條所明定 。
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漢堂,為無意思能力之人,有東 元綜合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是應受監護宣告人黃漢 堂為無意思能力之人,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5 條之規定,有 程序能力,且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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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