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1年度,99號
SCDV,101,審重訴,99,2013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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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重訴字第9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吳瓊峯
      鄧秀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鉅豐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審
重訴字第9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
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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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豐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