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許華雄律師即被繼承人曾勝隆之遺產管理人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當事人間88年度裁全字第31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
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曾勝隆即曾燈隆清 償借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 經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313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 ,得對債務人曾勝隆即曾燈隆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 對人之聲請對債務人曾勝隆即曾燈隆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 在案,嗣債務人曾勝隆即曾燈隆於民國92年12月5日死亡, 由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37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曾勝隆 之遺產管理人,惟相對人於對債務人曾勝隆即曾燈隆假扣押 執行後,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88年度裁全 字第313號假扣押事件(含88年度執全字第256號假扣押事件 )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本 院於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執行後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 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 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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