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蘇秉謙即蘇旭菖(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100 年5 月5 日死亡、
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竹北市○○里00鄰○○路0 號)之遺
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蘇秉謙即蘇旭菖因積欠債務未 清償,其於民國100 年5 月5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聲明拋 棄繼承,且被繼承人蘇秉謙即蘇旭菖死亡迄今逾民法第1177 條所定1 個月期間,期間無親屬會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向聲 請人為處理債務之表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蘇秉謙即蘇旭菖 之債權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另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已聲請本院選 任被繼承人蘇秉謙即蘇旭菖之遺產管理人,本院以101 年度 司財管字第9 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 事處新竹分處為為遺產管理人,經其提起抗告,經本院101 年度家聲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業經調閱上開 卷宗查明無訛,聲請人重複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