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521號
SCDV,101,司繼,521,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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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興國(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95年11月10日死亡、
後住所:新竹縣竹北市○○里0 鄰○○00號之4 )之遺產管理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興國因滯欠96年至100 年度 地價稅等稅捐合計新臺幣4,410 元,其於民國95年11月10日 死亡,其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且被繼承人陳興國死亡 迄今逾民法第1177條所定1 個月期間,期間無親屬會議選任 之遺產管理人向聲請人為處理債務之表示,聲請人為被繼承 人陳興國之債權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法院選 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另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已聲請本院選 任被繼承人陳興國之遺產管理人,本院亦於民國98年11月10 日以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9 號民事裁定選任李文欽律師住台北市○○路000 巷0 號1 樓)遺產管理人,業經調閱本 院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全卷查明無訛,聲請人重複聲請 ,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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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