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993號
SCDV,101,司票,993,2013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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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劉金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戴曉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係戴曉「慧」?抑或戴曉「蕙」?抑或
  戴曉「惠」?(聲請狀與附表、本票均不一致)。併補正
  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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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