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993號聲 請 人 劉金泉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戴曉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係戴曉「慧」?抑或戴曉「蕙」?抑或 戴曉「惠」?(聲請狀與附表、本票均不一致)。併補正債 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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