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215號
SCDV,101,司拍,215,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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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 對 人 曾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22年3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 定新台幣(下同)2,1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 續日期自92年3月20日起至132年3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2 年3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1,80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 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自92年3月26日起至112年3月26日 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日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 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1年9月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1,068,750元,及自101年9月4日起之利息暨違約 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 一件、放款主檔畫面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1年12月5日新院千民政 101司拍215字第2722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1年12月11日寄存 送達,並於同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 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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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