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213號
SCDV,101,司拍,213,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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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 對 人 黃郁創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9年7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 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7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一)99年8 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 ,借款期限為20年,至119年8月2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 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1年9月5日起即 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846,801元,及自101年9月5日起之 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二)99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分別借用 250,000元、350,000元,借款期限為7年,至106年10月12日 止,分84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並約定如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01年 11月20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01,753元、272,367元 ,及其中196,609元、265,758元自101年11月21日起之利息 暨違約金未付。(三)100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 元,借款期限為7年,至107年2月25日止,分4期清償,屆期 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01年11月20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 息,尚欠434,415元,及其中419,945元自101年11月21日起 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 件、借據影本四件、放款主檔畫面四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1年12月4日新院千民政 101司拍213字第2715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1年12月10日寄存 送達,並於同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 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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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