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98號
SCDV,101,司拍,198,2013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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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趙清源
相 對 人 林耕嶺
相 對 人 林志宏
相 對 人 林志中
相 對 人 周玉枝
相 對 人 周昆明
相 對 人 周榆庭即周桂梅
相 對 人 周祖居
相 對 人 周瑞明
相 對 人 林周順梅
相 對 人 陳周玉珍
相 對 人 陳周瑞香
相 對 人 黃周梅枝
相 對 人 嶺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秀絹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錢禎源、錢黃雪香莊石鑑於民 國(下同)78年5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案外人東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 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 續日期自 78年3月23日起至108年3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東大 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於80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140,000,00 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延長至90年11月1 9日止,逾期違約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利率10%,超過6個月 者,按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借款期限屆至仍未清償,迄 今共積欠本金14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原所有權 人即案外人錢禎源、錢黃雪香莊石鑑陸續將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移轉過戶至相對人名下,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增補契約及受信約定 書等影本為證。
三、相對人周桂梅陳周玉珍周昆明周瑞明陳周瑞香、黃 周梅枝林周順梅周玉枝經通知,具狀陳述略以:本件土 地係因父親過世而繼承,未向聲請人借款,東大育樂股份有 限公司之借款與其無關等語。債務人東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具狀陳述略以:就本件抵押權並未向聲請人借款且本件債權 及抵押權已移轉予他人,聲請人自不得再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 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 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 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 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 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 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 借據、增補契約及受信約定書等件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 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 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 聲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前開所陳,核係屬實體法律關係,尚 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本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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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嶺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