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彭學榔即台灣良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又公司法所 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 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 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 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所定有明文。再者,清算人就任後 ,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 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 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 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 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 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第334條著 有明文。
二、本件聲報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灣良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茲因台灣良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受主管機關准為 解散登記,經股東會會議決議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於民國 (下同)90年2月1日就任,爰依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326規 定具狀聲報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時並未附具⑴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⑵股 東會臨時會議簽到紀錄⑶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 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 文件⑷記載金額之資產負債表⑸監察人報告書之監察人簽章 等,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於101年9月26及101年11月28日 分別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資料,逾期並駁回聲請等語。上開 通知分別於同年9月27日及11月30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爰依上開規定 ,駁回聲請人本件之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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