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竹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曾榮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以中華
民國101 年12月26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榮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扣案之吸食用強力膠塑膠袋壹袋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曾榮福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1年11 月2日9時40分許。(二)地點:新竹市溪洲橋下產業道路旁。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工業接著劑( 俗稱強力膠,下稱強力膠)。
二、本件被移送人曾榮福對其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 品強力膠之犯行坦承不諱,自承:伊有於上開時地,吸食強 力膠,並為警當場查獲等語,有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此外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 份、被移送人所有供吸食迷幻物品之強力膠塑膠袋1 袋 暨照片4 張在卷可憑,故本件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洵堪認定。
三、扣案之吸食用強力膠塑膠袋1 袋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經被移送人供述在卷,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之。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