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37號
SCDM,102,審易,37,2013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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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鈺忠
被   告 巫瀚錡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
字第2624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以:黃鈺忠巫瀚錡共同基於毀損犯 意,於民國100 年10月1 日上午8 時許,持球棒及高爾夫球 桿,進入位於新竹市東大路、鐵道路口之「淳美學」建案工 地,將工地內蔡春珠所有之貨櫃屋玻璃門及2 台冰箱玻璃敲 破,致令不堪使用後駕車離去。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 條 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春珠告訴被告黃鈺忠巫瀚錡毀損案件,公 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蔡春珠具狀撤回其對被告黃鈺忠巫瀚錡刑事告訴等情,有告訴人所出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 1 份在卷足稽(本院102 年度竹簡字第5 號卷第7 頁),揆 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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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