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87號
SCDM,101,訴,287,201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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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泰銘
選任辯護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洪坤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5658、7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泰銘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69、編號71至8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泰銘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 ,如供人施用,對人之身體健康將造成極大危害,業經主管 機關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 品,不得非法製造,因積欠大筆債務履遭催款而無力償還, 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1年4 月間在新竹縣新豐鄉找尋隱密之製毒場所,嗣於同年5月4日 ,經由新竹縣湖口鄉○○路0段000號全國不動產仲介公司某 不知情之業務員介紹,以每月新臺幣(下同)4 萬元之代價 ,向不知情之羅玉玲承租其所有位在新竹縣新豐鄉○○村 0 鄰○○00○0號之3樓透天獨棟別墅。陳泰銘在該透天獨棟別 墅內陸續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之設備、化學藥品、原料,再依 其於不詳時、地取得之製毒流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方法為先製造取得Phenylacetoacetonitrile(下稱苯 基乙烯基乙),再與硫酸適當反應後可得到 Phenylacetone ,Pheny 1-2-Propanone(俗稱P2P即苯基丙酮,下稱苯基丙 酮),苯基丙酮再與甲胺鹽在適當條件作用續經還原反應即 可得到甲基安非他命,陳泰銘備妥上開設備、原料後,隨即 著手以前揭方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已取得苯 基乙烯基乙,惟尚未將苯基乙烯基乙後續酸化水解取得苯基 丙酮後再與甲胺鹽適當反應而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際,即於101年6 月9日16時許,在上址為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該署黑金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執行 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設備、化學藥品、原料及半成 品等物品,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及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包含書面陳述),除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並 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第1款規定, 有證據能力外,其餘亦屬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其 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陳泰銘固不否認有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之設備、化學 藥品及原料等物,惟矢口否認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行,辯稱:扣案之流程表確實是伊叫證人戴欣宜抄 寫的,伊會這樣做是在研究感冒藥,伊只是上網查資料,還 沒有研究出來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101 年6月9日16時許,在其所承租位在新竹縣新豐鄉 ○○村0 鄰○○00○0號之3樓透天獨棟別墅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該署檢察事務官、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竹北分局偵查隊警員當場逮捕,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等 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偵查 隊101年6月9日搜索扣押筆錄乙份(新竹縣新豐鄉○○村0鄰 ○○00○0號,101偵5658卷第189至191頁,即101偵7041 卷 第30至32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乙份(新竹縣新豐鄉○○村0鄰○○00○0號,101 偵5658卷 第192至200頁)、搜索現場照片25張(101偵5658卷第107至 119 頁)等資料在卷,及附表一所示設備、化學藥品、半成 品等物扣案(目前均於北部地區大型贓物庫保管中,參置於 卷外之「陳泰銘製毒工廠現場照片」乙冊)可佐。㈡、次查,本案在現場查扣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未曬乾之半成品2 包(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 101 偵5658卷第20頁)送驗後經檢視為淡黃色潮濕狀固體,



均檢出苯基乙烯基乙之成分(乙包驗前毛重665.28公克,包 裝塑膠袋重3.75公克,取1.39公克鑑定用罄,餘660.14公克 ;另乙包驗前毛重887.03公克,包裝塑膠袋重7.65公克,取 1.70公克鑑定用罄,餘877.68公克);其他在現場查扣如附 表一編號28至35、編號63、編號84至85所示液體或粉末之半 成品(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4 、45、46、47、48、49、50、51、53,101偵5658卷第23 至 24頁)及部分量杯殘留物(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9、76,101 偵5658卷第24、26頁),送 驗後經檢視分別為白色潮濕狀物質、淡黃色粉末、透明液體 及少量白色、淡黃色晶體、淡黃色液體、黃色液體,亦均檢 出苯基乙烯基乙之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8 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乙份在卷足參(101偵56 58卷第239至243頁)。
㈢、復經檢察官檢送被告囑託證人戴欣宜所抄寫之流程表函詢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業據回函稱該流程表疑為製造苯基 乙烯基乙之流程表,且由現場證物編號53-1至53-5(即附表 一編號84所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編號53之含水半成品5桶,101偵5658卷第24頁)檢出之苯基 乙烯基乙,學理上與硫酸適當反應後,即可得到苯基丙酮, 且甲胺鹽可與苯基丙酮在適當條件作用下續經還原反應得到 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9月27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為憑(101偵5658卷第272頁 )。據此,本案查扣如附表一編號1 、編號28至35、編號63 、編號84至85所示之未曬乾半成品、液體或粉末之半成品及 部分量杯殘留物,送驗後既均檢出苯基乙烯基乙之成分,另 在現場亦確實查扣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硫酸3 箱(共計85瓶 ,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10 1 偵5658卷第21頁),及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甲胺鹽20瓶(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101偵5 658 卷第21頁),顯然被告已依前揭方法著手製造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甚明。
㈣、再者,被告於警詢中曾自承伊是想要查感冒藥丸及搖頭藥丸 製作,伊也不知道製作出什麼東西,可能是感冒藥丸或搖頭 丸等語(101 偵5658卷第31頁);並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承 租該處是要研究感冒藥及搖頭丸,好奇,想做搖頭丸等語( 101 偵5658卷第164、166頁);再於本院羈押庭訊問時亦供 稱是要做感冒藥跟搖頭丸的東西,一開始就是要製作感冒藥 或是搖頭丸等語(本院101聲羈137卷第8頁背面、第9頁正面 ),基此已可徵被告主觀上確有製造毒品之犯意。另證人涂



宏偉於警詢中指稱:被告曾跟伊提過有計劃要去租房子及製 作毒品,伊之前跟被告聊天,被告說整天被逼債很煩,被告 想要拼製作毒品等語(101偵5658卷第297頁);於偵查中復 證稱:101年4、5月間在竹北市中正東路的85度C咖啡廳,被 告說因為欠人家很多錢,想要拼做毒品,但沒說到要做什麼 等語(101偵5658卷第306頁);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伊 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言都是依據當時記憶所及而為實在之陳述 等語(本院卷第131至132頁)。佐以被告案發當時乃無業, 於偵查中自承花費150 萬元左右購買本件扣案原料、設備等 語(101偵5658卷第165頁),嗣後於本院審理時又改稱買原 料花10幾、20幾萬,加設備快要100萬元等語(本院卷第150 頁),被告雖辯稱係為研究感冒藥云云,惟其業坦認毫無藥 學專長,亦無藥學研究經驗,也無與藥商事前有所約定(本 院卷第150 頁),顯然被告花費大筆金錢購買原料、設備係 欲以前揭方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其主觀上確有製 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應屬無疑。
㈤、辯護人雖為被告利益辯稱: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回函 可知苯基乙烯基乙經酸化水解之後才會成為苯基丙酮,苯基 丙酮再與甲胺鹽適當反應還原後才會產生甲基安非他命,此 為2 種製造方法,況苯基乙烯基乙不含安非他命,不是安非 他命一部份,苯基乙烯基乙需加上硫酸才會變成苯基丙酮, 惟依檢察官之舉證及扣案物無從證明被告有要加上硫酸製作 苯基丙酮,況且苯基丙酮還需與甲胺鹽在適當情況下反應才 會產生甲基安非他命,如果適當條件在本案不具備或被告沒 有能力作還原反應,被告屬於不能犯等語,然查:1、依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9月27日刑鑑字第0000 000000號函稱:…本案被告陳泰銘所書寫之「流程表」疑為 製造Phenylacetoacetonitrile (苯基乙烯基乙)之流程表 ,現場證物編號53-1至53-5(即附表一編號84所示,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3之含水半成品 5 桶,101偵5658卷第24頁)檢出之Phenylacetoacetonitrile (苯基乙烯基乙),學理上與硫酸適當反應後可得到苯基丙 酮…另學理上甲胺鹽可與苯基丙酮在適當條件作用下續經還 原反應得到甲基安非他命等情觀之(101偵5658卷第272頁) ,上開回函所稱製造Phenylacetoacetonitrile (苯基乙烯 基乙)後再與硫酸適當反應後可得到苯基丙酮,而苯基丙酮 與甲胺鹽在適當條件作用下「續經」還原反應得到甲基安非 他命,此乃一種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方法,辯護 人認上揭方法為2種製造方法,顯有誤會。
2、第按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



,不罰。故不能未遂,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但其行為 未至侵害法益,且又無危險者;其雖與一般障礙未遂同未對 法益造成侵害,然須並無侵害法益之危險,始足當之,是所 謂之不能犯,其前提係以法益未受侵害或未有受侵害之危險 ,僅行為人表露其主觀心態對法律之敵對性,因不構成刑事 犯罪,刑法修法乃改為不罰,此有立法理由可參。經查,本 案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1月22日刑鑑字第000 0000000 號函覆略以:甲胺鹽與苯基丙酮合成甲基安非他命 之反應係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9月11日函附之文 獻報導,應為實際可行之合成方法等語(本院卷第95頁), 是本件被告已著手製造,而屬對犯罪著手實行且造成法益之 破壞,甚為灼然,縱因技術關係、或因個人能力而未克其功 ,仍屬障礙未遂,上開辯護意旨主張本案為不能犯乙節,尚 非的論,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㈥、此外,另有證人戴欣宜於警詢之指述及偵查中之證述( 101 偵5658卷第46至47頁、第53至59頁、第169至171頁、第 172 至175頁)、證人徐仁帥於警詢之指述及偵查中之證述(101 偵5658卷第38至39頁、第40至45頁、第158 至161頁、第176 至178 頁)、證人A1於偵查中之證述(101證保2卷第3至4頁 、第8至9頁)、證人A2於偵查中之證述(101證保2卷第19至 20頁)、證人A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01證保2卷第23至 26頁、101偵5658卷第292至293頁),及101年5 月24日現場 照片25張(101他1274卷第199至211 頁)、扣案製毒流程表 共4 紙(影本見101他1274卷第230至233頁)、本院101年度 聲搜字第309 號搜索票乙紙(新竹縣竹北市○○路0段000巷 00號,101偵5658卷第16頁,即101偵7041卷第27頁)、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隊101 年6月9日搜索扣押筆錄乙份( 新竹縣竹北市○○路0段000巷00號,101 偵5658卷第61至63 頁,即101 偵7041卷第100至102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扣押物品目錄表乙紙(新竹縣竹北市○○路0段000巷00 號,101 偵5658卷第64頁,即101偵7041卷第103頁)、新竹 縣新豐鄉○○村0鄰○○00○0號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 (101 偵5658卷第92至98頁)、警方蒐證資料乙份(含監視 照片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紀錄擷取照片,101偵5658卷第121至 140 頁、第141至144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7 月12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乙份(101 偵7041卷第 193至19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2月7日刑鑑 字第0000000000號函乙紙(本院卷第99頁)等資料在卷可考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未遂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在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 民身心健康(同條例第1條參照)。該條例第2條並明定所稱 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 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因此,單純含有該等藥 品、物質成分者,倘因非可供施用,而無成癮性、濫用性及 對社會危害性,應不屬該條例所列管之毒品。從而製造毒品 過程中,若因製造程序尚未完成,而未可供施用,仍非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指之毒品,其製造之行為應僅該當於該條 例之製造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3366號、98 年度臺上字第7502號、99年度臺上字第958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苯基乙烯基乙學理上與硫酸適當反 應後,即可得到苯基丙酮,且甲胺鹽可與苯基丙酮在適當條 件作用下續經還原反應得到甲基安非他命,此乃為實際可行 之製造方式,業如上陳,而被告以前揭方法著手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進程僅至製造取得苯基乙烯基乙,此 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鑑定書及回函可證,是被 告係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階段之化合物,尚未達 可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之程度,其以前揭方法製成甲基安非 他命之前階段化合物而未完成,其主觀上係為完成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而為上開行為,然尚未得逞,應屬明 確。是被告雖已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惟尚屬 未遂,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 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已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犯罪行為之實施,尚未如願合成甲基安非他命,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㈡、公訴人雖認被告與同案被告呂昆文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101年4月間與同案被告呂昆文 在新竹縣新豐鄉尋找隱密之製毒場所等語,惟依公訴人提出 卷內證據均無從使本院認定被告與同案被告呂昆文有何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且被告亦供稱:呂昆文跟伊沒有關係,伊 沒有叫呂昆文去找房子等語(本院卷第134 頁),是尚難認 定被告與同案被告呂昆文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 禁令,竟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可能造成毒品 泛濫,危害社會治安,行為應受嚴厲非難,參以其於本案偵 查及審理中始終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惟念及被告製造之半 成品,尚未如願萃取出甲基安非他命而未含第二級毒品成分



之程度,對社會之危害性自難與製造出已結晶純化完成甲基 安非他命之危害性相比擬,相較下其犯罪情節自有輕重之別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編號28至35、編號63、編號84至85所 示經檢出含有苯基乙烯基乙成分之物品,為被告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階段之化合物,尚非屬成品,非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毒品,尚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然該等物品與附表一編號2 至27、編號36至62、編號64至69、編號72至83、編號86所示 之物,均係被告陳泰銘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係供其 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遂罪所用之物,均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又附表一編號 71所示製毒流程表2 張,雖為證人戴欣宜所持有,然係被告 囑託證人戴欣宜抄寫,仍屬被告所有,故亦應依上開規定宣 告沒收。
㈡、至於附表一編號70所示筆記簿乙本為證人徐仁帥所有,業據 證人徐仁帥證述甚明(101 偵5658卷第43頁),並非被告陳 泰銘所有,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亦非被告所有,而扣案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雖為被告陳泰銘所有,然尚無證據證明與 被告本件犯罪有關,復均非違禁物,本院無從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 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 │扣案地點│所有人│ 備註 │
│ │ │ │ │ │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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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曬乾半成品 │ 包 │2包 │2樓倉庫 │陳泰銘│經送鑑定結果,均為淡│
│ │ │ │ │ │ │黃色潮濕狀固體,均檢│
│ │ │ │ │ │ │出苯基乙烯基乙成分:│
│ │ │ │ │ │ │⑴乙包驗前毛重665.28│
│ │ │ │ │ │ │ 公克,包裝塑膠袋重│
│ │ │ │ │ │ │ 3.75公克,取1.39公│
│ │ │ │ │ │ │ 克鑑定用罄,餘660.│
│ │ │ │ │ │ │ 14公克 │
│ │ │ │ │ │ │⑵乙包驗前毛重887.03│
│ │ │ │ │ │ │ 公克,包裝塑膠袋重│
│ │ │ │ │ │ │ 7.65公克,取1.70公│
│ │ │ │ │ │ │ 克鑑定用罄,餘877.│
│ │ │ │ │ │ │ 68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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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乙醇 │ 桶 │ 1 │2樓倉庫 │ │ │
├──┼──────────┼──┼───┼────┤ │ │
│ 3 │苯乙晴 │ 箱 │ 3 │2樓倉庫 │ │ │
├──┼──────────┼──┼───┼────┤ │ │
│ 4 │乙醇鈉 │ 罐 │ 17 │2樓倉庫 │ │ │
├──┼──────────┼──┼───┼────┤ │ │
│ 5 │乙醇鈉(空瓶) │ 罐 │ 1 │2樓倉庫 │ │ │
├──┼──────────┼──┼───┼────┤ │ │
│ 6 │乙醇鈉(鐵桶) │ 桶 │ 3 │2樓倉庫 │ │ │
├──┼──────────┼──┼───┼────┤ ├──────────┤
│ 7 │乙酸乙脂 │ 箱 │ 3 │2樓倉庫 │ │共計12罐 │
├──┼──────────┼──┼───┼────┤ ├──────────┤




│ 8 │甲苯(空小鐵盒) │ 盒 │ 7 │2樓工作 │ │ │
│ │ │ │ │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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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甲苯 │ 盒 │ 2 │2樓工作 │ │ │
│ │ │ │ │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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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鹽酸 │ 桶 │ 3 │2樓工作 │ │其中乙桶為空桶 │
│ │ │ │ │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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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乙醇鈉 │ 箱 │ 2 │2樓工作 │ │共計39瓶 │
│ │ │ │ │間 │ │ │
├──┼──────────┼──┼───┼────┤ ├──────────┤
│ 12 │乙酸乙脂 │ 瓶 │ 5 │2樓工作 │ │ │
│ │ │ │ │間 │ │ │
├──┼──────────┼──┼───┼────┤ │ │
│ 13 │苯乙睛 │ 瓶 │ 9 │2樓工作 │ │ │
│ │ │ │ │間 │ │ │
├──┼──────────┼──┼───┼────┤ │ │
│ 14 │洒石酸(甲胺鹽Methyl│ 瓶 │ 20 │2樓倉庫 │ │ │
│ │amine hydrochlo) │ │ │ │ │ │
├──┼──────────┼──┼───┼────┤ │ │
│ 15 │甲醇(無水) │ 罐 │ 16 │2樓倉庫 │ │ │
├──┼──────────┼──┼───┼────┤ │ │
│ 16 │甲醇(無水) │ 桶 │ 2 │2樓倉庫 │ │ │
├──┼──────────┼──┼───┼────┤ │ │
│ 17 │丙酮(無水) │ 箱 │ 4 │2樓倉庫 │ │ │
├──┼──────────┼──┼───┼────┤ │ │
│ 18 │丙酮 │ 桶 │ 2 │2樓倉庫 │ │ │
├──┼──────────┼──┼───┼────┤ ├──────────┤
│ 19 │乙醇鈉(空瓶) │ 箱 │ 1 │2樓倉庫 │ │共計20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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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還原劑 │ 桶 │ 2 │2樓倉庫 │ │ │
├──┼──────────┼──┼───┼────┤ │ │
│ 21 │硬化油 │ 桶 │ 1 │2樓倉庫 │ │ │
├──┼──────────┼──┼───┼────┤ │ │
│ 22 │木精 │ 桶 │ 1 │2樓倉庫 │ │ │
├──┼──────────┼──┼───┼────┤ │ │
│ 23 │鹽酸 │ 桶 │ 6 │2樓倉庫 │ │ │
├──┼──────────┼──┼───┼────┤ ├──────────┤
│ 24 │硫酸 │ 箱 │ 3 │2樓倉庫 │ │共計85瓶 │




├──┼──────────┼──┼───┼────┤ ├──────────┤
│ 25 │乙劑 │ 桶 │ 2 │2樓倉庫 │ │ │
├──┼──────────┼──┼───┼────┤ │ │
│ 26 │矽油空桶 │ 桶 │ 2 │2樓工作 │ │ │
│ │ │ │ │間 │ │ │
├──┼──────────┼──┼───┼────┤ │ │
│ 27 │橘子油 │ 瓶 │ 1 │2樓工作 │ │ │
│ │ │ │ │間 │ │ │
├──┼──────────┼──┼───┼────┤ ├──────────┤
│ 28 │含水成品 │ 包 │ 1 │2樓工具 │ │經送鑑定結果,為白色│
│ │ │ │ │間 │ │潮濕狀物質與濾紙無法│
│ │ │ │ │ │ │有效分離,檢出苯基乙│
│ │ │ │ │ │ │烯基乙成分 │
├──┼──────────┼──┼───┼────┤ ├──────────┤
│ 29 │乾粉 │ 包 │ 1 │2樓工具 │ │經送鑑定結果,為淡黃│
│ │ │ │ │間 │ │色粉末,檢出苯基乙烯│
│ │ │ │ │ │ │基乙成分,驗前毛重29│
│ │ │ │ │ │ │96.21 公克,包裝塑膠│
│ │ │ │ │ │ │袋重9.63公克,取0.53│
│ │ │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2986│
│ │ │ │ │ │ │.05公克 │
├──┼──────────┼──┼───┼────┤ ├──────────┤
│ 30 │乾粉 │ 包 │ 1 │2樓工具 │ │經送鑑定結果,為淡黃│
│ │ │ │ │間 │ │色粉末,檢出苯基乙烯│
│ │ │ │ │ │ │基乙成分,驗前毛重29│
│ │ │ │ │ │ │95.82 公克,包裝塑膠│
│ │ │ │ │ │ │袋重9.63公克,取0.34│
│ │ │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2985│
│ │ │ │ │ │ │.85公克 │
├──┼──────────┼──┼───┼────┤ ├──────────┤
│ 31 │乾粉 │ 包 │ 1 │2樓工具 │ │經送鑑定結果,為淡黃│
│ │ │ │ │間 │ │色粉末,檢出苯基乙烯│
│ │ │ │ │ │ │基乙成分,驗前毛重30│
│ │ │ │ │ │ │02.26 公克,包裝塑膠│
│ │ │ │ │ │ │袋重9.63公克,取0.15│
│ │ │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2992│
│ │ │ │ │ │ │.48公克 │
├──┼──────────┼──┼───┼────┤ ├──────────┤
│ 32 │乾粉 │ 包 │ 1 │2樓工具 │ │經送鑑定結果,為淡黃│
│ │ │ │ │間 │ │色粉末,檢出苯基乙烯│




│ │ │ │ │ │ │基乙成分,驗前毛重29│
│ │ │ │ │ │ │94.74公克,包裝袋重9│
│ │ │ │ │ │ │.63 公克,取0.20公克│
│ │ │ │ │ │ │鑑定用罄,餘 2984.91│
│ │ │ │ │ │ │公克 │
├──┼──────────┼──┼───┼────┤ ├──────────┤
│ 33 │乾粉 │ 包 │ 1 │2樓工具 │ │經送鑑定結果,為淡黃│
│ │ │ │ │間 │ │色粉末,檢出苯基乙烯│
│ │ │ │ │ │ │基乙成分,驗前毛重29│
│ │ │ │ │ │ │95.41 公克,包裝塑膠│
│ │ │ │ │ │ │袋重9.63公克,取0.28│
│ │ │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2985│
│ │ │ │ │ │ │.50公克 │
├──┼──────────┼──┼───┼────┤ ├──────────┤
│ 34 │乾粉 │ 包 │ 1 │2樓工具 │ │經送鑑定結果,為淡黃│
│ │ │ │ │間 │ │色粉末,檢出苯基乙烯│
│ │ │ │ │ │ │基乙成分,驗前毛重30│
│ │ │ │ │ │ │03.88 公克,包裝塑膠│
│ │ │ │ │ │ │袋重9.63公克,取0.18│
│ │ │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2994│
│ │ │ │ │ │ │.07公克 │
├──┼──────────┼──┼───┼────┤ ├──────────┤
│ 35 │乾粉 │ 包 │ 1 │2樓工具 │ │經送鑑定結果,為淡黃│
│ │ │ │ │間 │ │色粉末,檢出苯基乙烯│
│ │ │ │ │ │ │基乙成分,驗前毛重23│
│ │ │ │ │ │ │90.19公克,包裝袋重9│
│ │ │ │ │ │ │.63 公克,取0.37公克│
│ │ │ │ │ │ │鑑定用罄,餘 2380.19│
│ │ │ │ │ │ │公克 │
├──┼──────────┼──┼───┼────┤ ├──────────┤
│ 36 │冷凍櫃 │ 臺 │ 1 │1樓左邊 │ │ │
│ │ │ │ │房間 │ │ │
├──┼──────────┼──┼───┼────┤ │ │ │ 37 │活性碳 │ 瓶 │ 3 │2樓倉庫 │ │ │
├──┼──────────┼──┼───┼────┤ │ │ │ 38 │攪拌機具 │ 組 │ 2 │2樓倉庫 │ │ │
├──┼──────────┼──┼───┼────┤ │ │ │ 39 │吸引瓶(10L) │ 瓶 │ 1 │2樓倉庫 │ │ │ ├──┼──────────┼──┼───┼────┤ │ │ │ 40 │分離漏斗(3000型) │ 個 │ 3 │2樓倉庫 │ │ │




├──┼──────────┼──┼───┼────┤ │ │ │ 41 │瓦斯爐 │ 具 │ 1 │2樓倉庫 │ │ │
├──┼──────────┼──┼───┼────┤ │ │ │ 42 │垃圾桶(140L) │ 桶 │ 11 │2樓倉庫 │ │ │
├──┼──────────┼──┼───┼────┤ │ │ │ 43 │垃圾桶(56L) │ 桶 │ 10 │2樓倉庫 │ │ │ ├──┼──────────┼──┼───┼────┤ │ │ │ 44 │漏斗架 │ 組 │ 2 │2樓倉庫 │ │ │
├──┼──────────┼──┼───┼────┤ │ │ │ 45 │真空馬達 │ 臺 │ 1 │2樓倉庫 │ │ │
├──┼──────────┼──┼───┼────┤ │ │ │ 46 │溫度計 │ 支 │ 2 │2樓倉庫 │ │ │
├──┼──────────┼──┼───┼────┤ │ │ │ 47 │濾紙 1大1小 │ 盒 │ 2 │2樓倉庫 │ │ │ ├──┼──────────┼──┼───┼────┤ │ │ │ 48 │燒杯 2大2小 │ 個 │ 4 │2樓倉庫 │ │ │
├──┼──────────┼──┼───┼────┤ │ │ │ 49 │冷凝管 │ 個 │ 2 │2樓倉庫 │ │ │
├──┼──────────┼──┼───┼────┤ │ │ │ 50 │電子秤 │ 臺 │ 2 │2樓倉庫 │ │ │
├──┼──────────┼──┼───┼────┤ │ │ │ 51 │防毒口罩 │ 個 │ 4 │2樓倉庫 │ │ │
├──┼──────────┼──┼───┼────┤ │ │ │ 52 │手套 │ 雙 │ 4 │2樓倉庫 │ │ │
├──┼──────────┼──┼───┼────┤ │ │ │ 53 │麻布手套 │ 隻 │ 9 │2樓倉庫 │ │ │
├──┼──────────┼──┼───┼────┤ │ │ │ 54 │原料標籤紙 │ 張 │ 16 │2樓倉庫 │ │ │
├──┼──────────┼──┼───┼────┤ │ │ │ 55 │桌子 │ 組 │ 1 │2樓倉庫 │ │ │
├──┼──────────┼──┼───┼────┤ │ │ │ 56 │濾網 │ 個 │ 1 │2樓倉庫 │ │ │
├──┼──────────┼──┼───┼────┤ │ │ │ 57 │攪拌機 │ 臺 │ 2 │2樓工具 │ │ │
│ │ │ │ │間 │ │ │
├──┼──────────┼──┼───┼────┤ │ │ │ 58 │晒架 │ 座 │ 1 │2樓工具 │ │ │
│ │ │ │ │間 │ │ │
├──┼──────────┼──┼───┼────┤ │ │ │ 59 │鐵盤 │ 塊 │ 10 │2樓工具 │ │ │




│ │ │ │ │間 │ │ │
├──┼──────────┼──┼───┼────┤ │ │ │ 60 │桌子 │ 張 │ 1 │2樓工具 │ │ │
│ │ │ │ │間 │ │ │
├──┼──────────┼──┼───┼────┤ │ │ │ 61 │球型燒瓶(含鍋子) │ 個 │ 2 │2樓工具 │ │ │ │ │ │ │ │間 │ │ │
├──┼──────────┼──┼───┼────┤ │ │ │ 62 │陶製濾網 │ 個 │ 1 │2樓工具 │ │ │
│ │ │ │ │間 │ │ │
├──┼──────────┼──┼───┼────┤ ├──────────┤
│ 63 │量杯 │ 個 │ 7 │2樓工具 │ │經送鑑定結果,其中乙│
│ │ │ │ │間 │ │個(現場編號59-1)為│
│ │ │ │ │ │ │淡黃色液體,檢出苯基│
│ │ │ │ │ │ │乙烯基乙成分,驗前毛│
│ │ │ │ │ │ │重34.99 公克,包裝玻│
│ │ │ │ │ │ │璃瓶重16.42 公克,取│
│ │ │ │ │ │ │7.17公克鑑定用罄,餘│
│ │ │ │ │ │ │11.40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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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