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1年度,4號
SCDM,101,智訴,4,201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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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頤同
代 理 人 林士哲
被   告 呂學武
      陳毅倫
      陳柏遜
      宋煜昇
      陳恩雄
      顏志峯
      郭聖邑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偉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呂學武陳毅倫陳柏遜宋煜昇陳恩雄顏志峯郭聖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 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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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