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頤同
代 理 人 林士哲
被 告 呂學武
陳毅倫
陳柏遜
宋煜昇
陳恩雄
顏志峯
郭聖邑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偉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呂學武、陳毅倫、陳柏遜 、宋煜昇、陳恩雄、顏志峯、郭聖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 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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