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305號
SCDM,101,易,305,20130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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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明
被   告 邱志良
被   告 沈美惠
被   告 吳慧萱
被   告 彭俊賢
被   告 陳志豪
被   告 古家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998號
、99年度偵字第9754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100 年度少連
偵字第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黃○○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六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六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



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 實
一、子○○、癸○○、亥○○、丙○○、庚○○、丑○○(本院 另行審理中)、玄○○(已歿,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於民國99年5 月起,黃○○、酉○○於99年6 月10日起(起 訴書原記載為99年6 月、99年5 月間某日,均經公訴人當庭 更正),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組成詐 欺集團,由子○○、玄○○指示丙○○、亥○○、庚○○在 臺灣地區收購人頭帳戶,酉○○負責測試收購人頭帳戶之提 款卡,再由子○○將人頭帳戶之帳號告知在大陸地區之胞弟 丑○○,次同集團之不詳成員,即由黃○○等人負責取得之 網路拍賣客戶資料中隨機挑選對象以電話聯絡施行詐術,至 事成後,黃○○等人再聯絡子○○測試提款卡或領取所詐得 款項,復由玄○○、酉○○等人前往提款機提領所詐得款項 ,癸○○當時為子○○同居女友,負責協助子○○前揭收購 人頭帳戶以及居中聯絡玄○○收購人頭帳戶事務。子○○等 人依前述方式,由丙○○、亥○○、庚○○及卯○○(於99 年6 月10日起經庚○○介紹加入前揭集團,本院另行審理中 )收購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由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 二各編號「詐騙方式」欄位所示方式,對各編號被害人施以 詐術,致前揭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附表二各編號「匯款時 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資料」、「匯款金額」欄 位匯款至前揭人頭帳戶中,旋遭提領一空,嗣因被害人己○ ○、地○○、乙○○、辰○○、辛○○、宇○○、申○○、 宙○○、寅○○、戌○○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己○○、地○○、乙○○、辰○○、辛○○、宇○○、 申○○、宙○○、寅○○、戌○○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2 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子○○、癸



○○、亥○○、丙○○、庚○○、黃○○、酉○○被訴詐欺 案件,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等人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告知 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 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當庭裁定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 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訊據被告子○○、癸○○、亥○○、丙○○、庚○○、黃○ ○、酉○○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就前揭犯罪事實自白 認罪(見本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262 號卷二第72頁,本院10 1 年度易字第305 號卷第78頁背面、第118 頁、第134 頁)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未○○、甲○○、丁○○、天○○、戊 ○○、巳○○、壬○○於警詢中所為指述(見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4 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第4 號偵查卷】第217 至219 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度偵字第8998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第8998號偵查卷】第189 至190 頁、第214 至216 頁、第207 至208 頁、第210 至21 2 頁,第4 號偵查卷第221 至223 頁,第8998號偵查卷第20 2 至204 頁)、證人即告訴人己○○、地○○、乙○○、辰 ○○、宇○○、申○○、宙○○、寅○○、戌○○於警詢中 之指訴(見第8998號偵查卷第175 至176 頁、第18 5至187 頁、第182 至183 頁、第192 至194 頁,第4 號偵查卷第19 5 至196 頁、第198 至199 頁、第200 至203 頁、第206 至 207 頁、第211 至211 之1 頁、第214 至215 頁)、證人即 人頭帳戶申辦人少年彭嘉○、吳吉竺邱國訓陳晏暘、少 年詹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第8998號偵查卷第458 至460 頁、第450 至453 頁,第4 號偵查卷第21至23頁、第25至28 頁、第30至34頁)、證人即共犯亥○○、丙○○、庚○○、 酉○○於偵訊中證述相符(見第8998號偵查卷第371 至373 頁、第375 至377 頁、第361 至365 頁、第367 至369 頁) ,另有告訴人己○○、辰○○、戌○○、乙○○、地○○、 辛○○,被害人壬○○、天○○、戊○○、丁○○、甲○○ 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紙(見第8998號偵查 卷第178 頁、第195 頁、第181 頁、第184 頁、第188 頁、 第206 頁、第209 頁、第213 頁、第217 頁、第191 頁)、 告訴人辛○○、宙○○,被害人申○○、寅○○、未○○、 巳○○提出之存簿儲金簿內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各1 紙(見第4 號偵查卷第197 頁、第209 頁、第204 至20 5 頁、第212 頁、第220 頁、第225 至226 頁)、少年彭嘉



○、陳晏暘胡團金吳吉竺邱國訓、午○○、少年詹志 ○、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 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拘字第159 號卷【以下 簡稱聲拘卷】第57頁正背面、第65至66頁正面,第8998號偵 查卷第443 頁、第444 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少連偵字第88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第88號偵查卷】第372 至 37 6頁、第376 之1 至377 頁、第378 至382 頁、第386 至 38 7頁,第4 號偵查卷第290 至299 頁)、超商監視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被告玄○○〉28張(第4 號偵查卷第249 至25 4 頁)、郵局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癸○○〉6 張( 見第8998號偵查卷第44至46頁)、自動櫃員機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34張(見第8998號偵查卷第485 至491 頁)、被告子○ ○、玄○○、庚○○、亥○○、癸○○所使用行動電話通訊 監察譯文各1 份(見第8998號偵查卷第10至14頁、第90至92 頁、第94至97頁、第99頁、第101 頁、第109 至116 頁、第 149 至164 頁、第165 至164 頁、第167 至174 頁,第4 號 偵查卷第243 至247 頁、第248 頁、第255 至257 頁、第25 8 至263 頁、第267 頁)、本院99年聲監字第98號通訊監察 書暨電話附表、本院99年聲監續字第114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 話附表、刑事警察局偵九隊99年11月17日偵查報告各1 份( 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272號卷第18至19 頁、第20、21頁,聲拘卷第7 至33頁)、本院99年聲搜字第 691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1 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6 份、扣押物 品目錄表6 份(見第8998號偵查卷第231 頁、第232 至233 頁、第235 頁、第240 頁、第241 至242 頁、第244 頁、第 245 頁、第246 至247 頁、第248 頁、第249 頁、第250 至 252 頁、第253 頁、第260 頁、第261 至263 頁、第264 頁 ,第88號偵查卷第296 頁、第297 至298 頁、第299 頁)、 告訴人己○○、辰○○、乙○○、地○○,被害人壬○○、 天○○、戊○○、丁○○、甲○○報警時各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見第88號偵查卷第189 至192 頁、第198 至200 頁、第204 至207 頁、第212 至21 6 頁、第221 至222 頁、第244 至247 頁、第253 至255 頁 、第260 至264 頁、第268 至272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子○○、癸○○、亥○○、丙○○、庚○○、黃○○、酉○ ○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子○○、癸○○、亥○○、丙○○、庚○○、黃○○ 、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子○○、癸○○、亥○○、丙○○、庚○○、黃○○、 酉○○與丑○○、玄○○、卯○○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 就如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 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被告子○○、癸○○、亥○ ○、丙○○、庚○○所犯上開附表二17罪,黃○○、酉○○ 所犯上開16罪(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七),行為時間 、地點、被害人均屬相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所侵害之 法益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等人均正值青壯盛年 ,不思以正途取財,竟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騙無辜被害人 之金錢,造成被害人財產法益嚴重受損,本不宜輕縱,惟審 酌其等於本院審理中均能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己○○、地 ○○、高瑋瑋、宇○○、申○○、宙○○、寅○○、戌○○ 、乙○○,被害人甲○○、丁○○、天○○、巳○○、壬○ ○達成和解且已給付和解金額,有本院101 年度審附民字第 75號、第76號、第77號、第80號和解筆錄各1 份(見本院10 1 年度審易字第262 號卷一第160 至161 頁、第162 至163 頁、第164 頁、第186 至187 頁),本院101 年度審附民字 第103 、104 號和解筆錄1 份、公務電話紀錄1 份(見本院 卷二第47頁、第50頁),犯後態度尚可,暨其等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分工參與程度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按刑法第41條第8 項「於數 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 逾6 月者,得易科罰金」,就本件所處被告等人徒刑部分, 其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 月,仍得依該規定,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特予敘明。
四、末查,被告黃○○、子○○、癸○○、酉○○、庚○○前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復 前述告訴人、被害人之損失業已獲得部分賠償,足認前揭被 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均已知所警惕,並信無再犯之虞,本院 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被告 等5 人上揭犯行,對於社會治安仍有某程度之潛在危害,為 使被告等能深切省悟所為對社會治安之負面影響及刑罰之嚴 重性,促使日後能遵守法律規範、強化法治觀念,並彌補其 因犯罪所耗費之司法資源,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 擔,使其從中記取教訓並督促反省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 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黃○○、癸○○、酉○○於本案判 決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下同)2 萬元,被告庚



○○於本案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3 萬元,被告子○ ○於本案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5 萬元,而上開向公 庫支付一定金額之諭知,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未 如期支付,而違反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 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 敘明。
五、至於本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十三至十五為共犯玄○○所有之 物,此有前述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而附表 三編號一至五為被告子○○所有之物,同表編號六至十二為 被告丙○○所有之物,同表編號十六至十七為被告庚○○所 有之物,同表編號十八至十九為被告亥○○所有之物,同表 編號二十至二十二為被告酉○○所有之物,據被告子○○、 丙○○、庚○○、亥○○、酉○○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 見本院卷第132 至133 頁),然前揭被告均否認前開扣案物 品與與本案詐欺取財犯罪有直接關連性,而卷內亦無積極證 據足認前揭物品確係直接供本案詐欺取財犯罪所用,前揭物 品亦非屬違禁物,公訴人亦未聲請沒收,本院爰均不予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93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附表一
一、亥○○負責收購及提供邱國訓(所涉幫助詐欺部分業經法院 判決確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橫山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暨密碼。
二、庚○○負責收購及提供少年詹志○(另由少年法庭審理)合 作金庫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暨密碼、吳吉竺(所涉幫助詐欺業經法院判決確定)之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卯○○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北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三、庚○○與卯○○共同負責收購及提供少年彭嘉○(另由少年 法庭審理)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埔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午○○所有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暨密碼 。
四、丙○○負責收購及提供陳晏暘(所涉幫助詐欺部分業經法院 判決確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慈文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000 號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胡團金(業已死亡)之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提款卡暨密 碼。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匯入帳戶資│匯款金額 │
│ │ │ │ │ │料 │(新臺幣)│
├──┼───┼─────────┼─────┼────┼─────┼─────┤
│一 │未○○│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7 月5 │臺北市北│中華郵政股│2,499元、 │
│ │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9 時│安路郵局│份有限公司│2萬7,501元│
│ │ │,於99年7 月5 日晚│29分、晚間│附設自動│橫山郵局,│,合計3萬 │
│ │ │間6 時許,打電話向│9 時32分 │櫃員機 │戶名:邱國│元 │
│ │ │未○○佯稱其先前於│ │ │訓,帳號:│ │
│ │ │網路購物匯款有誤,│ │ │0000000000│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前依│ │ │0000000 號│ │
│ │ │指示操作始能解除分│ │ │ │ │
│ │ │期扣款云云,使梁鉅│ │ │ │ │
│ │ │國陷於錯誤。 │ │ │ │ │
├──┼───┼─────────┼─────┼────┼─────┼─────┤
│ 二 │甲○○│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7 月6 │臺中縣豐│中華郵政股│2萬9,999元│
│ │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8 時│原市(現│份有限公司│、2萬9,999│
│ │ │,於99年7 月6 日晚│54分許、晚│改制為臺│橫山郵局,│元,合計5 │
│ │ │間8 時3 分許,打電│間10時59分│中市豐原│戶名:邱國│萬9,998元 │
│ │ │話向甲○○佯稱其先│許 │區)中正│訓,帳號:│ │
│ │ │前於網路購物匯款有│ │路郵局附│0000000000│ │
│ │ │誤,需至自動櫃員機│ │設自動櫃│0000000 號│ │
│ │ │前依指示操作始能解│ │員機、臺│ │ │
│ │ │除連續扣款云云,使│ │中市西屯│ │ │
│ │ │甲○○陷於錯誤。 │ │區東海大│ │ │




│ │ │ │ │學校內自│ │ │
│ │ │ │ │動櫃員機│ │ │
├──┼───┼─────────┼─────┼────┼─────┼─────┤
│ 三 │丁○○│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10月15│新竹縣竹│中華郵政股│2萬9,985元│
│ │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9 時│北市麻園│份有限公司│ │
│ │ │,於99年10月15日晚│1 分許 │二街某超│慈文郵局,│ │
│ │ │間8 時許,以電話聯│ │商店內自│戶名:陳晏│ │
│ │ │丁○○,誆稱其因交│ │動櫃員機│暘,帳號:│ │
│ │ │易設定錯誤,將連續│ │ │0000000000│ │
│ │ │扣款,需依指示操作│ │ │0000000 號│ │
│ │ │自動櫃員機以取消錯│ │ │ │ │
│ │ │誤,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四 │天○○│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10月15│高雄縣大│中華郵政股│1,101元、 │
│ │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10時│社鄉(現│份有限公司│1萬1,011元│
│ │ │,於99年10月15日晚│21分許、晚│改制為高│慈文郵局,│,合計1萬2│
│ │ │間9 時許,以電話聯│間10時24分│雄市大社│戶名:陳晏│,112元 │
│ │ │繫天○○,誆稱其因│許 │區)中山│暘,帳號:│ │
│ │ │交易設定錯誤,將連│ │路344 號│0000000000│ │
│ │ │續扣款,需依指示操│ │某超商店│0000000 號│ │
│ │ │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 │內自動櫃│ │ │
│ │ │錯誤,致其陷於錯誤│ │員機 │ │ │
│ │ │。 │ │ │ │ │
├──┼───┼─────────┼─────┼────┼─────┼─────┤
│ 五 │戊○○│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10月15│桃園縣龜│中華郵政股│2萬9,989元│
│ │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9 時│山鄉復興│份有限公司│ │
│ │ │,於99年10月15日晚│22分許 │一路237 │慈文郵局,│ │
│ │ │間8 時許,以電話聯│ │號渣打國│戶名:陳晏│ │
│ │ │繫戊○○,誆稱其因│ │際商業銀│暘,帳號:│ │
│ │ │交易設定錯誤,將連│ │行附設自│0000000000│ │
│ │ │續扣款,需依指示操│ │動櫃員機│0000000 號│ │
│ │ │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 │ │ │ │
│ │ │錯誤,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 │ │ │ │ │
├──┼───┼─────────┼─────┼────┼─────┼─────┤
│ 六 │巳○○│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10月15│ │中華郵政股│2萬9,999元│
│ │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7 時│ │份有限公司│ │
│ │ │,於99年10月15日晚│許 │ │桃園慈文郵│ │
│ │ │間7 時許,以電話聯│ │ │局,戶名:│ │
│ │ │繫巳○○,誆稱其因│ │ │陳晏暘,帳│ │




│ │ │網路交易,設定分期│ │ │號:700012│ │
│ │ │付款錯誤,需依指示│ │ │0000000000│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 │ │4 號 │ │
│ │ │消錯誤,致其陷於錯│ │ │ │ │
│ │ │誤。 │ │ │ │ │
├──┼───┼─────────┼─────┼────┼─────┼─────┤
│ 七 │己○○│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5 月10│臺南市東│渣打國際商│8萬元 │
│ │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6 時│區東興路│業銀行股份│ │
│ │ │,於99年5月9日晚間│11分許 │88號渣打│有限公司竹│ │
│ │ │8 時58分許、10日下│ │國際商業│東分行,戶│ │
│ │ │午5 時46分許,以電│ │銀行附設│名:吳吉竺│ │
│ │ │話聯絡電己○○,分│ │自動櫃員│,帳號:05│ │
│ │ │別佯稱其所購買之書│ │機 │0000000000│ │
│ │ │籍,原為一次付清,│ │ │747 號 │ │
│ │ │但已改變為分期付款│ │ │ │ │
│ │ │,須持提款卡至自動│ │ │ │ │
│ │ │櫃員機取消動作;因│ │ │ │ │
│ │ │其未成功取消分期付│ │ │ │ │
│ │ │款,須將其銀行帳戶│ │ │ │ │
│ │ │餘額存入指定之帳戶│ │ │ │ │
│ │ │云云,使其陷於錯誤│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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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地○○│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6 月20│臺北市信│中華郵政股│2萬9,999元│
│ │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8 時│義路4 段│份有限公司│ │
│ │ │,於99年6 月20日晚│17分許 │337 號三│北埔郵局,│ │
│ │ │間7 時11分許,以電│ │張犁郵局│戶名:姜信│ │
│ │ │話對地○○佯稱其網│ │附設自動│平,帳號:│ │
│ │ │路購物扣款發生錯誤│ │櫃員機 │0000000000│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 │ │0004號 │ │
│ │ │更改設定,致地○○│ │ │ │ │
│ │ │陷於錯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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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乙○○│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6 月20│桃園縣中│中華郵政股│2萬2,983元│
│ │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7 時│壢市榮民│份有限公司│ │
│ │ │,於99年6 月20日下│55分許 │路上郵局│北埔郵局,│ │
│ │ │午3 時2 分許,以電│ │附設自動│戶名:姜信│ │
│ │ │話對乙○○佯稱其網│ │櫃員機 │平,帳號:│ │
│ │ │路購物設定錯誤,需│ │ │0000000000│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改│ │ │0004號 │ │




│ │ │設定,致乙○○陷於│ │ │ │ │
│ │ │錯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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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壬○○│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7 月31│臺南市東│中華郵政股│2萬9,999元│
│ │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下午4 時│寧路323 │份有限公司│ │
│ │ │,於99年7 月29日晚│25分許 │號某郵局│北埔郵局,│ │
│ │ │間9 時許,以電話對│ │附設自動│戶名:彭嘉│ │
│ │ │壬○○佯稱其網路購│ │櫃員機 │○,帳號:│ │
│ │ │物,發生錯誤,需辦│ │ │0000000000│ │
│ │ │理取消訂貨及扣款,│ │ │0000000號 │ │
│ │ │並需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加以確認,致壬○○│ │ │ │ │
│ │ │陷於錯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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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辰○○│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7 月27│臺北市石│臺灣中小企│2萬9,999元│
│ │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9 時│牌路2 段│業銀行竹北│ │
│ │ │,於99年7 月27日晚│54分許 │931 號郵│分行,戶名│ │
│ │ │間8 時30分許,以電│ │局附設自│:午○○,│ │
│ │ │話對辰○○佯稱其網│ │動櫃員機│帳號050321│ │
│ │ │路購物,發生錯誤將│ │ │00000000號│ │
│ │ │扣款方式設為分期付│ │ │ │ │
│ │ │款,需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辦理解除,致高瑋│ │ │ │ │
│ │ │韓陷於錯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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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辛○○│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6 月11│屏東縣萬│合作金庫銀│2萬6,984元│
│ │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6 時│丹鄉新鐘│行新竹分行│ │
│ │ │,於99年6 月11日,│11分31秒許│村萬新路│,戶名:詹│ │
│ │ │以電話對辛○○佯稱│ │530 號合│志○,帳戶│ │
│ │ │其網路購物,發生錯│ │作金庫銀│:00000000│ │
│ │ │誤將扣款方式設為分│ │行附設自│0000000 號│ │
│ │ │期付款,需操作自動│ │動櫃員機│ │ │
│ │ │櫃員機辦理解除,致│ │ │ │ │
│ │ │辛○○陷於錯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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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宇○○│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6 月11│臺北市大│合作金庫銀│9,989元 │
│ │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 │安區羅斯│行新竹分行│ │
│ │ │,於99年6 月11日晚│ │福路臺大│,戶名:詹│ │
│ │ │間7 時15分許,以電│ │郵局附設│志○,帳戶│ │
│ │ │話對宇○○佯稱其網│ │自動櫃員│:00000000│ │




│ │ │路購物,發生錯誤將│ │機 │0000000 號│ │
│ │ │扣款方式設為分期付│ │ │ │ │
│ │ │款,需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辦理解除,致黃暐│ │ │ │ │
│ │ │庭陷於錯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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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6 月11│臺中縣大│合作金庫銀│1萬123元 │
│ │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6 時│甲鎮(現│行新竹分行│ │
│ │ │,於99年6 月11日下│10分許 │改制為臺│,戶名:詹│ │
│ │ │午4 時許,以電話對│ │中市大甲│志○,帳戶│ │
│ │ │申○○佯稱其網路購│ │區)順天│:00000000│ │
│ │ │物,發生錯誤將扣款│ │路159 號│0000000 號│ │
│ │ │方式設為分期付款,│ │廟口郵局│ │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辦│ │附設自動│ │ │
│ │ │理解除,致申○○陷│ │櫃員機 │ │ │
│ │ │於錯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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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宙○○│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6 月11│ │合作金庫銀│3萬6元 │
│ │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6 時│ │行新竹分行│ │
│ │ │,於99年6 月10日晚│39分許 │ │,戶名:詹│ │
│ │ │間10時許,以電話對│ │ │志○,帳戶│ │
│ │ │宙○○佯稱其網路購│ │ │:00000000│ │
│ │ │物,發生錯誤將扣款│ │ │0000000 號│ │
│ │ │方式設為分期付款,│ │ │ │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辦│ │ │ │ │
│ │ │理解除,致宙○○陷│ │ │ │ │
│ │ │於錯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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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寅○○│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6 月11│ │合作金庫銀│1萬元 │
│ │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7 時│ │行新竹分行│ │
│ │ │,於99年6 月間刊登│42分許 │ │,戶名:詹│ │
│ │ │網路拍賣行動電話訊│ │ │志○,帳戶│ │
│ │ │息佯稱賣家,致邱奕│ │ │:00000000│ │
│ │ │齊於99年6 月6 日瀏│ │ │0000000 號│ │
│ │ │覽上開訊息而陷於錯│ │ │ │ │
│ │ │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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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戌○○│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6 月14│ │渣打國際商│6 萬元、 │
│ │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11時│ │業銀行股份│4萬元、 │
│ │ │,於99年6 月14日晚│59分許、99│ │有限公司,│10萬元, │




│ │ │間10時12分許,對陳│年6 月15日│ │戶名:胡團│合計20萬元│
│ │ │怡婷佯稱其網路購物│凌晨0 時1 │ │金(已歿)│(起訴書誤│
│ │ │,發生錯誤將扣款方│分許、0 時│ │,帳戶:05│載為2萬元 │
│ │ │式設為分期付款,需│13分許 │ │0000000000│,經公訴人│
│ │ │辦理解除操作,致陳│ │ │99500號 │當庭更正)│
│ │ │怡婷陷於錯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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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一、手機3 支。
二、手機SIM卡6 張。
三、手機SIM卡外包裝1 張。
四、渣打銀行存摺簿1 本。
五、電腦畫面列印紙張9 張。
六、彈匣1 個。
七、玉山銀行信用卡1 張。
八、萬泰銀行現金卡1 張。
九、玉山銀行提款卡1 張。
十、記事卡4 張。
十一、手機2 支。
十二、手機SIM卡2 張。
十三、郵局金融卡1 張。
十四、手機1 支。
十五、手機SIM1 張。
十六、手機1 支。
十七、手機SIM卡1 張。
十八、手機1 支。
十九、手機SIM卡2 張。
二十、手機1 支。
二一、手機SIM卡1 張。
二二、電子磅秤1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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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橫山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埔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