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938號
SCDM,101,審易,938,201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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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938 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明家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4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明家負責監視器電纜線架設工程業務 ,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0 年10月6 日下午,在新竹 縣芎林鄉○○路000 號前,進行監視器電纜線架設工程,本 應注意依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架空電線與地面之 垂直間隔沿道路架設至少應為5.5 至6.4 公尺,且電線橫越 馬路上空,若有未擊緊而下垂之狀況,可能會造成人車往來 之危險,而依通常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狀況,竟疏未注意, 其所架設之電線離地面垂直間隔僅3 公尺多,且疏於注意警 戒來往人、車通行之安全,致同日下午4 時50分許,由黃偉 寶所駕駛車高度3.8 公尺之車號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沿 同路由東往西方向駛抵該處,因無人警戒且被告呂明家架設 電線之高度不及上開大貨車車高度,電線中間亦有下垂之情 形,致該車進料斗勾到電纜線,黃偉寶乃緊急煞車減速,適 同向後方由告訴人劉欣茹所騎乘之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車 ,亦駛抵該處,因突見黃偉寶緊急煞車,一時閃避不及,因 而撞及黃偉寶所駕駛大貨車之右後方保險桿處,致受有頭部 外傷、左臉瘀挫傷、左手第4 指擦傷、右膝挫傷之傷害。因 認被告呂明家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劉欣茹告訴被告呂明家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 訴人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 呂明家所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據告訴人劉欣茹與被 告呂明家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證,並經告訴人 劉欣茹撤回對被告呂明家之刑事告訴,亦有聲請撤回告訴狀 1 紙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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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