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9年度,36號
PCDV,99,保險,36,2013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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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康乃月
被上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訴訟代理人 謝榮峰
      袁宇右
被上訴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複代理人  連憶婷律師
被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楊家易
      王一康
被上訴人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
以上當事人間99年保險字第36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8,830
元(即上訴人民國101 年12月28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不服第一審判
決駁回其訴與假執行聲請之範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萬參仟伍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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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