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8年度,1號
PCDV,98,金,1,2013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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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林俊宏律師
被   告 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周健生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黃振城律師
被   告 陳昌福
      陳錦宏
      陳信銘
      黃懷箴(原名黃靕)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被   告 陳祖慶
      江秀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貹岩律師
複 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被   告 陳佳瑜
      廖本林
      陳輝宏
      陳世洲
      黃東榮
      李文中
      陳珀波
      廣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旭岑
      勤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福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被   告 陳慧銘
      林宜慧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陳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健生陳祖慶江秀玲黃懷箴陳錦宏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健生陳祖慶江秀玲黃懷箴陳昌福陳錦宏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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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