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金華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宇晏
代 理 人 陳湘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01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鉦昌有限公│台灣中小企│101年8月31日│9,975元 │AB0000000 │ │
│ │司 │業銀行土城│ │ │ │ │
│ │ │分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